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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喊冤凸显司法自我纠错乏力

2022-12-02 16:22阅读:
20221128日,辽宁鞍山检察院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在网上公开发文为夫感冤。网文配图中,田莹手持“冤”字白纸,立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第二天,田莹丈夫顾春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将在鞍山中院开庭审理。
1130日,田莹在微博中写道:“今年鞍山入冬以来温度最低的一天。”“昨天我还在法庭外焦急等待,今天突然被准许旁听了!”寒冬衙门外,为夫求公道,其情可悯。
“喊冤文”中,田莹就其丈夫案件中威胁逼供、非法分案等程序问题、事实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都提出了质疑。实事求是地说,根据田莹网文《全国优秀公诉人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叙述的案情,哪怕一个神仙律师,也不可能评估“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或者其他罪名。这一点,当了25年检察官的田莹,照理应该是清楚的。更何况,作为法律圈中的“农民工”,天天忙于打拼生计的律师,如果不是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又有谁会去为一个他人的案件研究是非曲直、辨识蛛丝马迹呢?
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网上喊冤,本质上,不过是表达一个从业二十多年的检察官对当下司法公正性的不信任,尤其是对二审能否有效监督一审的不信任。
不相信司法公正性、不信任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不仅有优秀公诉人,还有法院的资深法官。
20182月,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施悦在网上公开为夫喊冤。她在微博中指责办案人员“为了立功,不惜体罚虐待威胁造假”,并且表示:“一名法官,如果明知亲人遭遇冤案,自己倾尽全力却无法制止冤案的形成,那损害的不仅是我个人对法治的信仰,更损害的是公平正义的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之殇!”“新的一年,愿我螳臂挡车般的努力能让冤案列车刹车停驶。”(不久后,施悦丈夫、江苏省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于20186月被盐城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116日,江苏高院二审以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不相信司法公正性、不信任司法自我纠错功能的,不仅有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还有民事审判庭的庭长。20186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被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11月,辽源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王成忠上诉案。这位民事审判庭的庭长当庭表示宁愿一头撞死在法庭,也不接受辽源中院审理的合法性,此情此景,令人叹息和难忘。王成忠认为,辽源中院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且由原来的同事审判他,不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后该案由吉林省高院指定通化市中院二审。20214月,通化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检法人员公开喊冤,又何止上述案例,一搜度娘,可谓琳琅满目。拼死一呼、公开喊冤的最终结果,事实证明往往不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司法人员网上公开喊冤带来的另一个结果,却是每每招致灵魂的拷问:你自己是否是一位善良公正的司法人员?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与你本人或者司法职业群体的日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甚至,幸灾乐祸的“天道轮回”、“咎由自取”之类嘲讽与指责,成为喊冤者不得不面对的窘迫和尴尬。公开谴责非法取证的江苏副庭长,很快被一律师“公开揭发”,在其本人办理刑事案件时拒绝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的国家优秀公诉人,也很快被一律师质疑在“4厘米钥匙扣枪案”中的司法履职行为是否足够公正和善良。
毫不煽情地说,我们都在一条船上,我们都生活在共同的法治环境之下,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善良,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的职责和道义担当。如果一个司法人员不能在自己的履职行为中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善良,对他人面临的不公正无动于衷、睁眼闭眼,当他面临不公而寻求公众支持的时候,他能够回避公众的指责和自我的愧疚吗?当然,我也曾听到一位执法人员自信满满地说:“我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对此,我除了祝他好运之外,还要提醒他:你自己可以免于不公,就有理由、有道义对他人面临的不公视而不见吗?你不知道一切的不公都会损害你所生存的环境吗?
当然,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自我纠错乏力,与种种因素相关。
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宁可错判也不错放,还是宁可错放也不错判?是宁重勿轻还是罪责刑相适应?我们有效打击犯罪,是依靠不断完善和增强合法取证能力,还是依靠容忍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能否依法启动?公检法机关是既配合又制约还是重配合轻制约?特殊案件与普通案件是否能够“准于一法”?律师的会见权是否能够得到依法尊重和保护?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是否真正被认真处理?公开审判的原则能否真正得到维护?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和律师能否行使辩护权利?裁判文书回避焦点或者“不说理”、“说偏理”如何纠正?申斥投诉各环节的处理是否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申诉投诉过程中当事人是否有实质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国家监察如何实现对司法人员司法过程中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直接影响司法系统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的有效性。
资深司法人员公开喊冤,显示其本身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缺失、对司法自我纠错机制有效性的信心缺失。显而易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自我纠错能力,既涉及司法纠错机制的完善,更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有公正善良的司法人员,不完善的纠错制度也会逐步完善;缺乏公正善良的司法人员,完善的纠错制度也会逐步失灵。
为了一个更加公正和善良的法治环境,为了一个更加公正和善良的生存环境,法律人,各自担当吧。互相看笑话,踢饭碗,终将恶性循环;缺乏自律和自省,也必将以不同的方式自食其果。
2022/12/2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联系电话:18917230952;微信号:city08728;个人网站:www.guo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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