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上海刑事律师郭军,理性是文明的根。参与刑事辩护,探究刑事辩护,促进法治文明、社会文明不断进步,是我的理想。今天开始刑事演义的第九回。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就刑事案件申诉给一位求助者的意见。
前几天收到一位刑事案件被告人发给我的一些申诉和举报材料,认为自己被判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材料中既有当事人的申诉,也有司法机关的答复。看过之后,我给他写了一个建议。今天我把这个建议的内容介绍一下,或许对某些正在进行刑事申诉的当事人有所助益。答复内容如下:
图片:就刑事案件申诉给一位求助者的意见
周先生您好!
您发送给我的材料我已经认真看过。
我首先表达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您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申诉,如果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是应当予以再审的,因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认了你非法出售的份额或票面额累计不足定罪处罚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要实现再审,我认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我看来,实践并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运行的。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虽有冤情,但冤情并不是特别重大,而且刑罚执行完毕很多年的案件,可能就更不容易获得再审。这是我给您的基本意见。
今天谈论的主题是:就刑事案件申诉给一位求助者的意见。
前几天收到一位刑事案件被告人发给我的一些申诉和举报材料,认为自己被判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材料中既有当事人的申诉,也有司法机关的答复。看过之后,我给他写了一个建议。今天我把这个建议的内容介绍一下,或许对某些正在进行刑事申诉的当事人有所助益。答复内容如下:
您发送给我的材料我已经认真看过。
我首先表达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您就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申诉,如果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是应当予以再审的,因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确认了你非法出售的份额或票面额累计不足定罪处罚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要实现再审,我认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我看来,实践并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运行的。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虽有冤情,但冤情并不是特别重大,而且刑罚执行完毕很多年的案件,可能就更不容易获得再审。这是我给您的基本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