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要给补偿?一审:要给!二审:要给!高院:错!|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2022-11-27 12:21
发表于广东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李莫愁,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职锦州联汽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李莫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双方就终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李莫愁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李莫愁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李莫愁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李莫愁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李莫愁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李莫愁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审判决: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公司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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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莫愁,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2014年7月7日入职锦州联汽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李莫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与李莫愁的劳动合同。双方就终止是否合法,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一事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李莫愁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终止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李莫愁虽已满退休年龄,但却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李莫愁虽已年满退休年龄,但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在双方劳动合同期并未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以李莫愁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李莫愁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李莫愁支付5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共计10,377.2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审判决: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公司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看,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退休只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法律规定并未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