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
2023-06-18 12:23阅读:
最高院公报案例|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八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民间借贷借款本金、利率、借期等,西钢公司为借款人,刘志平为出借人。本案所涉八份《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
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督促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乙方的借款。甲方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乙方借款,每偿还一笔借款,按还款数额相应核减乙方的持股比例。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该股权转让是为了保证乙方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且双方确认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翠宏山矿业公司股权的意愿。可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形式保证刘志平债权的实现,担保西钢公司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西钢公司名下翠宏山公司64%股权变更至刘志平名下,与前述以龙郡公司100%股权提供担保为同一性质的担保,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讼争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八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民间借贷借款本金、利率、借期等,西钢公司为借款人,刘志平为出借人。本案所涉八份《借款合同》约定内容合法有效。
西钢公司与刘志平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督促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偿还乙方的借款。甲方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乙方借款,每偿还一笔借款,按还款数额相应核减乙方的持股比例。全部还清时,乙方应将受让的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全部转回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并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补充协议书》再次明确,该股权转让是为了保证乙方债权的安全和实现,且双方确认乙方也没有实质持有翠宏山矿业公司股权的意愿。可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以股权转让形式保证刘志平债权的实现,担保西钢公司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西钢公司名下翠宏山公司64%股权变更至刘志平名下,与前述以龙郡公司100%股权提供担保为同一性质的担保,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