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裁定很有意思。警察去吃饭,点了野味大餐加茅台,回头就把老板抓了还判了。出来后,老板把警察起诉了,要求还饭钱。这种看起来有点类似于“钓鱼执法”的侦查手段,实际上专业上叫“诱惑侦查”。至少在国内,诱惑侦查并不禁止,这个有点类似于记者卧底取证。有人将质疑点放在时间上。提出裁定中写到,5月25日查获三条蛇,26日抓了原告。26日被告前来订餐,27日被告等人到原告处用了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但实际上从裁定文书的体例中可以看出来,“26日被告前来订餐,27日被告等人到原告处用了包括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是原告诉称的。“5月25日查获三条蛇,26日抓了原告”是法院依职权查明的。这两个时间轴并不矛盾。诉称的,不代表就一定是真实的。(当然,到底原告诉称有何证据,法院是如何查明,没有看到论述。)被告抗辩的理由是,自己去订餐吃饭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隐瞒身份的侦查手段,技术上叫“诱惑侦查”。诱惑侦查需要报请批准的,不是自己决定就可以实施。所以
被告确实是在执行诱惑侦查,那么他吃饭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并非代表其个人。因此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准确无误。那么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如何救济?这个就需要走国家赔偿途径。下一个问题就是这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喝茅台算怎么个事情?喝茅台是不是诱惑侦查需要的手段,对于饭店贩卖野生动物是否适应诱惑侦查手段等,都是可以探讨的。说白了,就是这种侦查手段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个其实又牵连到前面原告被判刑的那个刑事案子。可以看出,原告也是憋了心眼想恶心一把这个侦查员。原本他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诉控告的。但原告就不,这背后,也是有高人指点啊。赢不赢不重要,恶心一下你最重要,让你黑我!哈哈哈哈#微博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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