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给子女买房为由向他人借款,约定把钱汇至子女银行账户,子女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回顾
被告周某、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小郭系二人之女。2020年7月1日,被告周某、郭某以其女小郭买房为由,借原告程某现金二十万元,周某、郭某甲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汇款到被告小郭某银行账户内。
程某用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将二十万元借款汇到被告小郭账户内。后经程某多次催要借款,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程某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还款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程某主张与被告周某、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借条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原告提交银行转账交易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实借款二十万元已由原告委借用其他账户汇至指定账户,故程某已按照约定完成借款交付,周某、郭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小郭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通过郭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看出,该卡片由其父母长期使用。但小郭作为银行账户出借人,原告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郭某偿还原告程某借款二十万元,被告小郭对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