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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之基本要求、基本原则、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2013-01-10 16:27阅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123章的内容及其释义,主要介绍标准规范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等。

第一节 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

SB/T10692-2012的第1章给出了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标准条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注册拍卖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操作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网络拍卖或以网络为辅助手段的拍卖活动可参照使用。
◆释义
各类经营性拍卖活动,是指委托人和拍卖人皆以赢利为目的,将各类特定的物品和财产权利进行转让的各类竞价交易活动。若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方不以赢利为目的从事拍卖交易,而另一方是有赢利目的的,也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赢利包括:拍卖价款所得、拍卖佣金或其他中介服务费所得等。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并对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以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成交。所以,当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是以网络为手段或为辅助手段时,可参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操作。

第二节 术语及定义

SB/T10692-201223章给出了“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当事人”、“报价”、“定向拍卖”、“优先购买权人”的术语定义。

◆标准条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641 拍卖术语

◆标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6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拍卖活动 the auction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讲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活动。
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
◆释义
本标准定义的拍卖活动,专指拍卖师主持的拍卖会,不指向拍卖会前后的其他业务活动。

◆标准条款

3.2
拍卖活动当事人the party concerned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释义
本标准定义的拍卖活动当事人,仅指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作了定义。
SB/T10641-2011《拍卖术语》标准第二章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也作了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标准条款

3.3
报价the offer
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拍卖师或竞买人表示的价格。
◆释义 拍卖师报价,是指其口头报出的起拍价、邀价、竞买人的应价以及成交价等;竞买人报价,是指其口头报出的应价或更高价。

◆标准条款

3.4
定向拍卖 conditional auction for buyers
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拍卖方式。
◆释义 对竞买人附加限制性条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委托人要求对竞买人设立的限制性竞买资格要求。例如,拍卖烟草时,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竞买人必须是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

◆标准条款

3.5
优先购买权人the bidder with priority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释义 优先购买权利可以分为行政先买权利和当事人先买权利两种。
行政先买权利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拟拍卖的标的只能由国家优先收购,或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优先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当事人先买权利在拍卖中运用的就更多一些,如依照法律的规定,承租人、财产共有人或公司股东等在相应拍卖物的拍卖中均为优先购买权人,享有先买权利。


第三章 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4章的内容及其释义,这部分内容主要阐明拍卖师操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和目标原则等。

第一节 法定原则

SB/T10692-20124章的4.1条规定了拍卖师操作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法定基本原则。

◆标准条款
4 基本原则
4.1 拍卖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
拍卖公开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竞价过程都要向社会公开。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开的原则具体体现为《拍卖法》中确立的拍卖公告制度、拍卖标的展示制度和公开举行拍卖会的制度等。
拍卖公平原则是指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双方权利义务一致。它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在《拍卖法》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其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要求是:1、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人必须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供平等的、公开竞买的机会,不得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理由拒绝竞买人的竞买申请,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争;2、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外,当拍卖竞价已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的权利;3、拍卖法在规范拍卖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要处处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每一竞买人的平等竞买资格予以保护,禁止任何强行要求成交或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
拍卖公正原则是指《拍卖法》要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维护一方,损害他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公正原则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如下制度安排中,包括:1、禁止委托人参加竞买的制度(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禁止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制度(拍卖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3、禁止恶意串通制度(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诚实信用是一切商业行为的行事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应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要求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自觉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作为特殊交易行为的拍卖活动的立业、经营之本,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进行拍卖活动时也同样要遵守这些要求。其在拍卖活动中的要求是:所有拍卖主体都应以对待自己的事务的态度对待他人的事务,不得损人利己;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同时拍卖人也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拍卖标的的瑕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委托人如故意隐瞒标的瑕疵并造成拍卖人、买受人损失的,或拍卖人隐瞒标的瑕疵而造成买受人损失的,视为有欺诈的不公正行为,责任人应负法律责任;拍卖人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应真实、善意和诚实。

第二节 目标原则

SB/T10692-20124章的4.2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时应当遵循的目标原则。

◆标准条款
4.2 拍卖师的主持,应符合有利于维护拍卖秩序,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SB/T10692-20124章的4.2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时应当遵循的目标原则。
◆释义
《拍卖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是《拍卖法》的立法目的,也是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更是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应当符合的重要目标原则。


第四章 拍卖前的准备工作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5章的内容及其释义,这部分内容主要规范拍卖前拍卖师需要准备的一些事项。

第一节 参与各项准备工作

SB/T10692-20125章的5.1条规定了拍卖师在拍卖主持前需要参与的各项准备工作。
◆标准条款
5 准备工作
5.1 拍卖师应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拍卖方案。
5.1.1 拍卖师应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
5.1.2 必要时,拍卖师应对拍卖标的进行现场査验或勘验,了解标的外观(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项。
◆释义
拍卖师不仅是法定的拍卖活动的主持人,还应当是参与拍卖活动的最主要的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拍卖师参与拍卖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合理的拍卖方案、熟悉拍卖标的、核对拍卖资料,既有利于确保拍卖主持的准确无误和客观推介拍卖标的,也有利于促进拍卖交易的圆满成功,更有利于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查看企业资质及其经营范围

SB/T10692-20125章的5.2条规定了拍卖师在拍卖主持前需要查看企业资质及其经营范围的要求。

◆标准条款
5.2 拍卖师应査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
◆释义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前,应要求企业确认拍卖标的不超出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拍卖师主持有文物、烟草等限制性流通标的拍卖会前,未按规定要求企业确认拍卖标的是否超出本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暂停执业资格六个月。
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下列文物需要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我国现行文物拍卖许可证根据文物拍卖经营的品种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文物: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类文物: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类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国家烟草专卖局200282日规定,只有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烟草拍卖行才能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拍卖活动。
鉴于此,拍卖师查看拍卖企业是否具有拍卖资质、查看拍卖标的是否符合该拍卖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拍前准备工作十分必要。

第三节 备妥必备用品

SB/T10692-20125章的5.3条规定了拍卖师在拍卖主持前需要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的要求。

◆标准条款
5.3 拍卖师主持前,应备妥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等必备用品。
◆释义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工具是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的必备用品。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拍卖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
因此,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前,应当备妥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和拍卖槌或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工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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