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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操作规范》释义之行为规范、主持

2013-01-10 17:53阅读:
第五章 行为规范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6章的内容及其释义,这部分内容主要强调拍卖师操作时的诸项行为规范。

第一节 禁止不公开拍卖

SB/T10692-20126章的6.1条规定了拍卖师不应主持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拍卖活动的执业行为。

◆标准条款

6 行为规范

6.1 拍卖师不应拍卖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
◆释义 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接受拍卖委托举行拍卖会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和时限内,以媒体公告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标的名称、拍卖时间、地点、竞买条件等。对于法律规定标的物限制流通或定向拍卖的,拍卖人还必须公开说明竞买人应具备哪些资格;除在拍卖公告中标明拍卖标的基本情况外,拍卖人还应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允许竞买人查看、查验标的物,拍卖人还应提供有关标的物的品质、材质、数量等文字说明。在拍卖时,拍卖人还应以实物、图像等公开展示标的物,同时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未予公开拍卖信息或未经公开展示的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不合法,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运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节 持证上岗

SB/T10692-20126章的6.2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时须持证上岗的执业行为。
◆标准条款
6.2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同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
◆释义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拍卖师应持证上岗。主持拍卖时,拍卖师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的程序。自我介绍时,拍卖师可宣布自己的执业注册号。

第三节 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SB/T10692-20126章的6.3条规定了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并不得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的执业行为。

◆标准条款
6.3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不应泄露应予保守的商业机密。
◆释义
《拍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因此,拍卖师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但一些如竞买人的资料和数量、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标的保留价等信息应属商业机密,拍卖师不应泄露。

第四节 服从管理

SB/T10692-20126章的6.4条规定拍卖师必须服从行业管理,规范了拍卖师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时不得主持拍卖会的执业行为。

◆标准条款
6.4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应主持拍卖会。
◆释义
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暂停执业资格期间、未按时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为无效执业行为,故其行为结果也应无效。


第六章 主

本章重点讲解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第7章的内容及其释义。这部分内容主要介绍拍卖师操作时的诸项技术规范,包括工作语言、开场致辞、报价和报号牌、竞价幅度、举牌应价、保留价以及成交表示等。

第一节 工作语言

SB/T10692-20127章的7.1条规定了拍卖师的主要工作语言。

◆标准条款
7 主持
7.1 工作语言
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亦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
◆释义
拍卖行业是公共服务行业,服务对象来自四面八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因此,我国拍卖行业应当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语言,拍卖师应以普通话为拍卖主持的主要工作语言。
为了方便少数民族或方言地区人民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师在这些地区主持拍卖活动时,除使用普通话为主要工作语言外,可根据竞买人情况酌情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若有外籍人士参加竞买的,拍卖师还可辅用外语主持。
拍卖师以普通话为主,辅用少数民族语言、方言或外语主持拍卖会,既有利于彰显拍卖活动的公开和公平,也有利于调动广大竞买人积极参与到竞价活动中来,这样符合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节 开场致辞

SB/T10692-20127章的7.2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时常用的开场致辞内容。

◆标准条款
7.2 开场致辞
7.2.1 拍卖会开始,拍卖师应作简要的开场致辞,或以其他公开方式与竞买人就竞价规则进行说明。致辞内容包括:
——自我介绍;
——宣布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
——宣布竞价幅度;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7.2.2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拍卖师不必复述。
◆释义
拍卖师开场致辞的内容一般是指其应当宣布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条第一款还要求:“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通常来说,拍卖人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比较冗长,拍卖师若要全篇照本宣科,用时会较长,而且有些诸如竞买人条件和办理竞买手续的规则事项已经完成,在此宣布已无意义。拍卖师拍卖前宣布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应当是需要竞买人尽快了解、熟悉并能操作的竞价规则及其注意事项,如:
自我介绍。介绍自己的姓名、资格证书注册号(同时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记录原件),并致欢迎词;
宣布拍卖方式。拍卖方式包括:增价拍卖方式、减价拍卖方式和投标拍卖方式;
介绍竞买人应价、报价和举牌的方式。竞买人应价方式为无声举牌;竞买人报价方式为有声报价举牌;竞买人举牌方式应是高于其头部;
宣布竞价幅度。竞价幅度是拍卖师为了公平的竞价秩序,在竞价中为竞买人设定的竞价阶梯。拍卖师在拍卖前可提前向竞买人宣布;
介绍落槌或其他表示买定的方式。介绍是以敲拍卖槌还是别的方式表示买定。别的表示买定的方式曾经有:敲锣、拍板、按电子键等;
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此处宣布签约的时间和方式意在特别强调;
宣布拍卖活动的纪律。拍卖师宣布的拍卖活动纪律通常是禁止竞买人有下列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如:1、互相串通,垄断、操纵竞价;2、随意走动阻止他人竞价;3、在拍卖会场鼓噪或喧哗等。有的拍卖师也有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震动的要求列入拍卖活动纪律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一般包括:付款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拍卖佣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其费率,拍卖标的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竞买不成功后保证金退款的时间安排和方式等等。
SB/T10692-2012标准明确了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时,不必复述拍卖规则中已经完成的事项。

第三节 报价和报号牌

SB/T10692-20127章的7.2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时报价和报号牌的操作要求。

◆标准条款
7.3 报价和报号牌
7.3.1 拍卖师报价应准确,声音清晰、宏亮。
◆释义
在增价拍卖和减价拍卖中,拍卖师的报价内容大致有这么几种:一是起拍价,二是确认竞买人的应价,三是引出竞买人的更高应价,四是确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报价在法律上有要约表示的意义,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故拍卖师报价应当准确。拍卖师准确报价有三大必要性:一是有利于确保正确的交易结果,不会给当事人遗留法律纠纷;二是有利于营造有序的竞价氛围,不会给竞买人造成价格混乱;三是有利于拍卖主持的顺利进行,不会给拍卖人带来效益损失。
拍卖是一种商品销售活动和贸易方式。拍卖主持时,拍卖师为了尽可能多地成交拍卖标的,并拍至理想的价格,报价时的声音就应该清晰、宏亮,从而使现场的每一位竞买人都能听得到、听得懂、听得清自己的报价。
拍卖师报价准确和声音清晰、宏亮,是标准使用者应该都能理解、掌握的要求,SB/T10692-2012未作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规范。

◆标准条款

7.3.2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宜包含以下内容:
――宣布起拍价;
――邀请竞买人应价;
――确认应价竞买人的价格及其号牌。
◆释义 起拍价,是拍卖人确定的拍卖标的的竞价起始价格。
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即表示竞价开始。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的方法大同小异,如:1、“起拍价是200万元,请应价!”2、“起价200万元,请问有没有人应价200万元?”3、“起拍价是200万元,有响应的吗?”……。
标准所含的起拍价三项内容,表示拍卖师报出起拍价时,要连贯完成起拍价阶段的报价和应价过程,以此形成紧凑的报价节奏,一气呵成。如:“起价200万元,请问有没有人应价200万元?有了!6号应价200万元”。

◆标准条款
7.3.3 竞价过程中,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形式报价。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应快速报价,可不报号牌。
7.3.4 竞价停止时,拍卖师应确认价格及号牌。
◆释义
拍卖师宜以“先报价格、再报号牌”的形式报价,是为了避免其因报价累赘导致价格出错。即当竞买人竞价激烈时,拍卖师只需报价格、不用报号牌;当竞价暂停时,拍卖师才报出竞买人的号牌号码,如:“60006500700058号”。
拍卖师不宜先报号牌、再报价格,是因为当价格快速递增时,也是新旧价格更替之时,旧价因被新价刷新,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唯有停顿的新价才有效,可能成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成交价。所以,拍卖师唯有在竞价停顿时报号牌才有意义。
标准中用了“宜”或“可”字,表示建议采用此做法,不是强制性规范,拍卖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第四节 竞价幅度

SB/T10692-20127章的7.4条规定了拍卖师主持时运用竞价幅度的操作要求。
◆标准条款

7.4 竞价幅度
7.4.1 拍卖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价幅度。
7.4.2 拍卖师应公平引导竞价,并视情况变化调整竞价幅度。
7.4.3 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7.4.4 拍卖师接受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时,也应接受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幅度竞价。
◆释义 竞价幅度,是指在拍卖中设定的竞价阶梯。在增价拍卖时,称为“增价幅度”或“加价幅度”;减价拍卖时,则称为“减价幅度”或“降价幅度”。
拍卖师是竞价幅度的主要制定者之一,也是临时调整竞价幅度的唯一决定者。竞价幅度在价格竞争中作用明显,通过观察它的运行轨迹,可基本看出交易价格的来龙去脉;竞价幅度在拍卖主持中作用也很明显,通过对它的有效利用,可成为拍卖师维护竞价秩序、体现公平竞争、促成拍卖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拍卖师应是竞价幅度的运用高手。
竞价幅度也有由拍卖人或委托人设定的情况,但竞价幅度变化的主动权则掌握在拍卖师手中。拍卖师有权根据竞价的情况临时对竞价幅度予以或大或小的调整;如果竞买人要求对竞价幅度进行或大或小的调整,也需经拍卖师的许可。当然,拍卖师调整的竞价幅度必须是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即竞买人报价小于竞价幅度时,拍卖师可以接受或拒绝。
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通常是在竞价渐近尾声时。此时,有的竞买人已力不从心,但又不愿放弃,便会要求拍卖师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遇此情况,拍卖师应判断其他竞买人的竞价后劲。如果:1、他人斗志昂扬者仍众,则无需理会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2、他人已有胆怯迹象,可接受其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以励其他竞买人再战;3、拍卖师接受了一方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的报价要求,其他人也要求以同样小的幅度加价时,拍卖师基于公平的原则,可以接受;4、竞买人小于竞价幅度报价应有限度,拍卖师应有不可接受的小竞价幅度的底线。如10万元的东西改加百元、拾元等,应该是不可接受的。否则,竞价过程过于冗长。

第五节 举牌应价

SB/T10692-20127章的7.5条规定了拍卖师应对竞买人应价和举牌的操作要求。

◆标准条款
7.5 举牌应价
7.5.1 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7.5.2 竞买人应价时,拍卖师宜要求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
7.5.3 若无他人竞价而竞买人举睥不放或再行举牌的,拍卖师征询意见后可为其继续加价。
◆释义
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参加竞买,是竞买人的一项权利,除非其所应的价格不符合拍卖规则或参加竞买的行为有违法情节,拍卖师不应无故拒绝竞买人的应价及竞价。
号牌号码是表示竞买人具有竞买资格的一种身份标识。竞买人举牌的动作在拍卖会上是必需的,应是其表示应价或报价的一种形式。拍卖师可以要求竞买人在每次竞价时举牌示意,也可以在落槌后要求竞买人举牌示意。竞买人以举牌方式表示应价或报价,可以藉此彰显拍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在拍卖会上,有两种竞买人会在无他人竞价时仍举牌不放或再行举牌。一种是抱持志在必得之心的竞买人,通过自我加价办法来吓退其他竞争者;还有一种是第一次参加拍卖会不了解竞买规则的竞买人,貌似在自我加价。为了有效辨别属于那种情况,避免因误会产生最终的纠纷,拍卖师为他们加价前最好征询一下意见。

第六节 保留价

SB/T10692-20127章的7.6条规定了拍卖师应对保留价的操作要求。
◆标准条款
7.6 保留价
7.6.1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7.6.2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
7.6.3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拍卖师应核实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保留价。
◆释义
保留价亦称底价,是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因此,保留价的最终确定权和保密决定权归属委托人行使。
保留价是拍卖的普遍条件,不是必备条件。委托人拥有确定保留价的法律权利,也拥有不确定保留价的法律权利。委托人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拍卖叫“有保留价拍卖”,反之,是“无保留价拍卖”。拍卖师在拍卖前说明无保留价拍卖,是一种无保留价的公示制度。无保留价公示制度符合《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拍卖的透明度。
委托人要求保留价保密,是其法律上的一种主张权利。委托人可以在保留价保密和公开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委托人对保留价的保密期限没有提出要求,则应是无限期地给予保密。在拍卖实践中,有的委托人允许拍卖前公开保留价;有的要求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才可公开;也有的是要求成交后就可公开;还有的是明确永远不能公开。委托人有保留价保密要求的,拍卖师不应在保密期内公开保留价。委托人要求公开保留价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拍卖人,并明确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方式一般有拍卖师的口头告知或拍卖人的书面通知等。
为了避免落槌价低于保留价,拍卖师落槌前应就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与保留价进行最后复核。

第七节 成交表示

SB/T10692-20127章的7.7条规定了拍卖师应对成交表示的操作要求。

◆标准条款
7.7 成交表示
7.7.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7.7.2 买定方式为落槌的,拍卖师落槌时应关注其他竞买人的举动,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
7.7.3拍卖师不应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的竞价要求。
7.7.4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应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
◆释义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的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因此,拍卖师落槌是我国法定的表示拍卖成交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一个法定的拍卖程序。
这里要注意五个问题:
1、如果有约定以落槌方式表示买定,而拍卖师不落槌便宣布成交的,不符合法定的成交程序,成交结果无效;
2、只要槌声没有响起,任何竞买人都有要求继续竞价的权利,拍卖师不得无故拒绝,除非其继续竞价的要求不符合拍卖规则或有违法情节;
3、拍卖师一旦落槌即为成交的表示,任何人不得继续竞价,拍卖师也不得接受任何人继续竞价的要求;
4、拍卖标的未买定的,拍卖师不应当落槌;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必须是唯一的最高价,不能是多人共享的价格。
为了确保落槌的成交价是竞买人的最高应价,避免忽视其他竞买人的竞价表示,拍卖师落槌时要养成抬头敲槌的习惯,落槌前要反复环视竞买人,在给足竞买人三次加价机会,并确认无人再有更高竞价后才可落槌。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买定后,拍卖师要求买受人以再次出示号牌的方式确认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不仅有利于拍卖师与买受人共同复核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也有利于现场工作人员准确记录该标的的成交价格和号牌号码,避免事后彼此的异议和纠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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