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3-04-21 22:36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
1、扣除原则
12%扣除情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0%扣除情形: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
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公益事业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受赠单位范围
1)公益性社会团体;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4、
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10)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1项、第1项规定的条件。
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6、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
1)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2)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7、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8、捐赠票据要求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9、捐赠资产的计价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10、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1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3项、第4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范围没有直接对公益性捐赠规定免税条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须缴纳增值税。
与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可能包括: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赠,并向海关出具接受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申请免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38个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公益性捐赠是否免征增值税及附加,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三、个人所得税
1、30%扣除情形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100%扣除情形
全额扣除情形: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汶川地震特殊政策规定
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制定了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增值税及附加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五、建议
建议对四川雅安4.20地震比照汶川地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作者:陈叔军(高级会计师)。引用者请注明作者及来源:微信公众号:“沅和咨询:公司财税与法律”;或“yhzy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