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组织设计中的四类关系——从国家方案到集团实践:职能工作与业务工作【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2024-05-05 09:00阅读:
(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为强化科技创新,国家在2023年机构改革中对科技创新体系的顶层结构做了较大调整,这可视作新型举国体制中“有为政府”的方案及其落实;而另一部分,即“有效市场”的方案则有待企业、尤其是国企集团来续写。
我国大型集团在科技创新体系上的组织改革,已经历过多轮认识提升和模式转变。从当前高创新、快创新的实践要求看,尤需在科技创新工作体系的“四类关系”上提高认识和解决深度。为帮助实践者理解和进一步构造,复斯专家结合国家本次机构改革方案,从组织设计视角对此作重点说明(相关研究参见《集团科技创新规划的五点技术性思考》一文)。
而业务性工作中,除包含具体操作类工作外,还含有成分不等的各类职能工作,且越是复杂活动,从纯行政管理到纯业务操作间越存在着大量而重要的混合性工作(既有职能性工作成分又有业务性工作成分)。科研就是这样一类活动,将工作简单区分为职能和业务并不适合它(相关研究参见《科研项目管控模式:管成果,更要管体系》一文)。
职能性和业务性的成分构成不同,其管理属性和要求也不同。工作分类及其
为强化科技创新,国家在2023年机构改革中对科技创新体系的顶层结构做了较大调整,这可视作新型举国体制中“有为政府”的方案及其落实;而另一部分,即“有效市场”的方案则有待企业、尤其是国企集团来续写。
我国大型集团在科技创新体系上的组织改革,已经历过多轮认识提升和模式转变。从当前高创新、快创新的实践要求看,尤需在科技创新工作体系的“四类关系”上提高认识和解决深度。为帮助实践者理解和进一步构造,复斯专家结合国家本次机构改革方案,从组织设计视角对此作重点说明(相关研究参见《集团科技创新规划的五点技术性思考》一文)。
职能工作与业务工作:提高职-务关系处理精度,简单二分法解除不了科研项目管控困境
职能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在组织设计中是最基础、最常用的工作分类维度,但必须认识到这种区分是相对的,简单二分法不适合科研管理。职能性工作中实际包含有行政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两种:纯行政管理类工作近似于“形式性审查”,以权力为支撑,往往不需要或只有很低的业务知识要求;业务管理类工作近似于“实质性审查”,既需要专门知识,还需要明示的制度、规则和机制等支撑。而业务性工作中,除包含具体操作类工作外,还含有成分不等的各类职能工作,且越是复杂活动,从纯行政管理到纯业务操作间越存在着大量而重要的混合性工作(既有职能性工作成分又有业务性工作成分)。科研就是这样一类活动,将工作简单区分为职能和业务并不适合它(相关研究参见《科研项目管控模式:管成果,更要管体系》一文)。
职能性和业务性的成分构成不同,其管理属性和要求也不同。工作分类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