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2024-02-29 08:21阅读:
裁判要旨
吴川波以抵债方式所购房屋系其在当地的唯一住房,吴川波自购买后即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故其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目的并非单纯的消灭金钱债权,也是为解决其居住使用的需求。吴川波与金福地公司签订的是《商品房购销合同》,有现实的居住需求且购房后一直居住使用的情形下,不能仅以购房价款系通过债权抵扣而认定其不属于商品房买受人。

吴川波以抵债方式所购房屋系其在当地的唯一住房,吴川波自购买后即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故其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目的并非单纯的消灭金钱债权,也是为解决其居住使用的需求。吴川波与金福地公司签订的是《商品房购销合同》,有现实的居住需求且购房后一直居住使用的情形下,不能仅以购房价款系通过债权抵扣而认定其不属于商品房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