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综合分析产生执行难的成因,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其中外部因素干预、执行能力区域发展不平衡、异地执行难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对近期人民法院开展的“交叉执行”模式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逐步打破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异地难题等干预妨碍执行的诸多因素,提升跨区域执行工作整体水平。 Spring
一、交叉执行制度的改革背景和现实基础
交叉执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将执行积案、长期未化解信访案件、存在不当干预案件、特殊主体案件等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作为重点,指定异地法院加大推进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机制,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以及执行腐败问题。
在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张军院长在对执行领域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时强调,要通过指定、提级执行,将难以执行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执行,发挥“鲶鱼效应”作用,促进执行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对一般“执行难”案件,可建立法院之间指定交叉执行;对较难“执行难”积案,可以采取跨域异地执行,确保严格依法有力推进执行工作。
从制度沿革来看,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对跨地区的重大执行案件,要实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其后,在2009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通过交叉执行强化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2016年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规范交叉执行的提起、审批程序,提高执行效率。201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再次强调“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202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要求“对辖区内跨区域执行案件、一个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关联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执行、交叉执行、联动执行”。
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影响法院执行措施导致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有的法院执行水平无法驾驭疑难复杂案件,这些因素都是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探索跨区域交叉执行机制,针对执行难案积案等符合条件的案件,将其作为破除执行难的一把“利剑”,引入非本院的更强执行力量进来,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从而调动法院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此次通过交叉执行试点的专项活动,攻克一批大案要案,总结一批化解执行积案的典型案例,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 Spring 二、交叉执行制度当前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经调研分析,交叉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关于交叉执行程序启动标准。目前,各地法院对交叉执行案件的具体启动标准尚未统一,具有较大弹性启动空间,易影响司法公信力。第一,对久执未结的执行积案进行移送,久执的期限未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仅仅依靠执行实践自由裁量;第二,启动程序目前依赖于地方法院依职权决定,尚未明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依申请启动;第三,鉴别“执行不能”案件的标准尚未建立,“执行不能”区别于一般的“执行难”案件,原执行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实现执行到位,案件客观上已不具备执行条件。此种情况下,移送、指定其他法院进行交叉执行只是徒增司法资源损耗。
二是关于交叉执行案件办理标准。各地法院在依职权裁定交叉执行的过程中,尚未明确统一具体的原则和细则标准。第一,针对做出交叉执行决定的法院而言,面对种类纷多的执行积案,如何判定哪家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更有利于执行案件的推进;第二,针对案件当事人而言,指定异地法院跨域执行,可能增加时间、沟通和路程往返成本,如何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尽可能的减少诉讼成本支出;第三,针对原执行法院而言,如提及、指定执行后案件顺利执结,对原执行法院执行不力的情况,是否应追究责任,如何判定其责任大小;第四,针对交叉执行后仍无法执结的情况,交叉执行实施后,如案件仍然久执不结,是否可以判定该案件事实上已“执行不能”,亦或者可以再次纳入交叉执行程序。
三是关于交叉执行案件的“三统一”管理。实践中,部分执行法院可能存在将交叉执行作为甩包袱、推卸责任的工具,将一些耗时耗力的骨头案推卸给其他执行法院,案件移送后采取“案移事了”的消极态度,对移送执行法院调取卷宗、了解案情、清查财产等请求采取拖延、敷衍等不当态度,导致接收移送执行的法院在熟悉案情、清查财产等方面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此种问题急需各地法院强化对交叉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管理机制,以求打通堵点、形成更大的合力,实现法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四是关于交叉执行案件的救济机制。当前,交叉执行制度的适用多以各地高院、中院依职权指定或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但是,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交叉执行程序的适用有异议,是否可以参照该法条适用,是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起,亦或是向做出交叉执行决定的高院、中院提起?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 Spring 三、交叉执行制度的构建路径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各地法院实践经验,为确保交叉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交叉执行充分发挥维护当事人权益、提升执行质效、监督执行权运行的实际功效,笔者建议,法院在适用交叉执行制度过程中可参照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则,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具体方法:
一是公开规范原则:探索交叉执行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考虑到适用交叉执行程序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交通、联系法院等方面付出较多诉讼成本,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可能对适用交叉执行程序存在异议,因此在启动交叉执行程序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入卷备查,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法院决定交叉执行的原因及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