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2025-12-04 06:28阅读:
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异议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原股东 继受股东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人包括弗某某公司、罗某、陈某,出资金额分别为2550万元、1450万元、1000万元。后该公司投资人经历多次变更:2019年7月31日,变更为罗某、弗某某公司;2019年8月15日,变更为罗某、卢某某、张某某;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罗某、卢某某、赵某;2020年3月23日,变更为罗某、赵某、尹某某;2020年7月23日,变更为唐某、赵某;2020年8月17日,变更为某房地产公司、赵某;2020年9月8日,变更为赵某、黄某、朱某某、崧某公司;2020年12月23日,变更为赵某、黄某、许某。
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合同纠纷,某勘察公司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2020)川0922民初2152号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射洪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由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某勘察公司技术服务费60.06万元;二、若某科技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书》;三、若某科技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则应向某勘察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技术服务费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年
—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
关键词 执行 执行异议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原股东 继受股东
一、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人包括弗某某公司、罗某、陈某,出资金额分别为2550万元、1450万元、1000万元。后该公司投资人经历多次变更:2019年7月31日,变更为罗某、弗某某公司;2019年8月15日,变更为罗某、卢某某、张某某;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罗某、卢某某、赵某;2020年3月23日,变更为罗某、赵某、尹某某;2020年7月23日,变更为唐某、赵某;2020年8月17日,变更为某房地产公司、赵某;2020年9月8日,变更为赵某、黄某、朱某某、崧某公司;2020年12月23日,变更为赵某、黄某、许某。
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合同纠纷,某勘察公司向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2020)川0922民初2152号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射洪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射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一、由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某勘察公司技术服务费60.06万元;二、若某科技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书》;三、若某科技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技术服务费,则应向某勘察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的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技术服务费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