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四)—工期问题、合同变更和索赔裁判规则分别为6条、1条和2条
2025-12-05 06:25阅读: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十四) —
工期问题、合同变更和索赔裁判规则分别为6条、1条和2条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陈浩
此前,笔者分享了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上)(中)(下),(四)至(十三)即总结了129个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问题提炼140条裁判规则,包括工程总承包性质6条、管辖7条、效力8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12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相关裁判规则65条和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垫资相关裁判规则7条、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9条、工程质量问题裁判规则16条和工期问题裁判规则10条。本期分享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问题、合同变更和索赔裁判规则分别为6条、1条和2条。
问题130: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工期延长,但无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的该主张应否支持?
答:(2014)川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因此影响工期。因此承包人抗辩认为发包人没有在开工前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导致其不能合法修建工程因此不存在工期违约,该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141: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为由主张工期延长,但无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承包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中冶华天工程技术公司因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川民初字第59号。
该案件中,2009年3月2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作出川投资备(51000009032601)0012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载明: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审核,准予备案。
2010年8月1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作出川投资备(51000010081901)0033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载明:你单位申请备案的提钒用120万t/a活性氧化钙生产线工程(项目)经审核,准予备案。
以上两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均注明: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和国内融资。项目单位依据本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1.原料场工程
川威集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1年12月9日,威远钢铁有限公司更名为成渝钒钛并向有关客户发函告知。成渝钒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2011年7月,威远钢铁作为发包人与中冶华天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原料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新建原料场系统主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相应公辅设施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EPC),具体范围见《技术条款》。第三条合同价格及价格调整。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229200000元。第四条付款期限及方式。1.合同生效后15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68760000元;2.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2920000元;3.合同生效后7个月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2920000元;4.联动试车成功后7日内支付工程款18330000元;5.联动试车成功后3个月内,且功能考核合格支付工程款36670000元;6.联动试车成功后6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2920000元;7.联动试车成功后12个月内支付工程款13670000元;8.功能考核合格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质保金
22920000元。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成渝钒钛提交的该份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中冶华天提交的该份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空白。
2011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第四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4.3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日期。合同生效后的第300天。4.5逾期赔偿。4.5.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20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每次支付工程价款的宽限期为30天;宽限期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4.5.2工期及主要节点。本合同项下总工期为300个日历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烧结工程
2011年7月,双方签订了《烧结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新建2360烧结系统主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相应公辅设施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EPC)。具体范围见2011年7月5日修改后的《技术条款》。第三条合同价格及价格调整。本合同总价格为694530000元。第四条付款期限及方式。1.合同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即277800000元;2.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工程进度款,即104180000元;3.合同生效后7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作为工程进度款,即104180000元;4.第一台烧结机联动试车成功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69450000元;5.第一台烧结机联动试车成功后3个月内,且功能考核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69450000元;6.第一台烧结机联动试车成功后6个月内,且功能考核合格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34720000元;7.第二台烧结机功能考核合格满一年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即34750000元。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成渝钒钛提交的该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中冶华天提交的该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为空白。
2011年7月12日,双方签订《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第四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4.3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第一台烧结机为合同生效后的第365天。第二台烧结机为合同生效后的第425天。4.5逾期赔偿。4.5.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20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每次支付工程价款的宽限期为30天;宽限期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4.5.2工期及主要节点。本合同项下第一台烧结机总工期为365个日历天,第二台烧结机总工期为425个日历天,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完成交工试验(第二台烧结机顺延60天)。
3.石灰竖窑工程
2011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石灰竖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新建石灰竖窑系统主生产线和与之配套的相应公辅设施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EPC)。具体范围见《技术条款》。第三条合同价格及价格调整。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189500000元。第四条付款期限及方式。1.合同生效后15日内且承包人已按本合同要求出具银行履约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2.合同生效后第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0%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全部交工试验完成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0%,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总价格50%的发票,发包人见票后支付本笔款项;4.功能考核合格后第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5%;功能考核合格后第6个月内再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5%,承包人同时向发包人开具剩余合同总价格50%金额的发票,发包人见票后支付本笔款项;功能考核合格后第12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格的10%;5.合同总价格的10%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在质保期(从交工后试验完成且功能考核合格后起算,期限1年)到期后1个月内支付。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011年7月,双方签订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第四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4施工进度计划。4.4.2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日期。本合同生效后365天内完成交工试验并交付。4.5逾期赔偿。4.5.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20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若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每次支付工程价款的宽限期为30天;宽限期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4.5.2工期及主要节点工期。工期及主要节点。本合同项下总工期为365个日历天,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成渝钒钛反诉主张中冶华天构成工期违约应承担每天200000元的违约金,中冶华天辩称根据《通用条款》第16.2.1关于发包人未在索赔事件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定,成渝钒钛没有在工期逾期后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其不再承担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成渝钒钛提交的2012年9月26日—2013年1月25日监理工作月报第13-16期内容反映中冶华天施工中存在种种问题,尚需完善、整改的内容较多,工程进度滞后。因此最终造成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逾期违约金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中冶华天应当承担工期违约金。
中冶华天抗辩认为成渝钒钛没有在开工前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导致其不能合法修建工程因此不存在工期违约。
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是否办理以上证照不影响中冶华天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因此影响工期。因此中冶华天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问题131: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多项工程,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天数按照各项工程逾期天数的平均数认定应否支持?
答:(2014)川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协议书》约定预付款为277800000元。烧结工程于2011华11月14日付款达到277802005元。该工程合同于2011年11月14日生效。《专用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目期,第一台烧结机工期为365个日历天,第二台烧结机工期为425个日历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完成交工试验〈第二台烧结机顺延60天〉。说明完成交工试验是工期的最后时间。2012年11月18日完成第一台烧结机的交工试验,逾期4天,2013年1月15日完成第二台烧结机的交工试验,逾期1天,平均逾期2.5天。
裁判规则142: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多项工程,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天数按照各项工程逾期天数的平均数认定可予支持。
案例:中冶华天工程技术公司因与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4)川民初字第59号。
该案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烧结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预付款为277800000元。烧结工程于2011华11月14日付款达到277802005元。该工程合同于2011年11月14日生效。《专用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按照承包范围包括交工试验的约定确定竣工目期,第一台烧结机工期为365个日历天,第二台烧结机工期为425个日历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完成交工试验〈第二台烧结机顺延60天〉。说明完成交工试验是工期的最后时间。2012年11月18日完成第一台烧结机的交工试验,逾期4天,2013年1月15日完成第二台烧结机的交工试验,逾期1天,平均逾期2.5天。按照合同的定,中冶华天应向成渝钒钛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296750元(2.5天*118700元/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认为,石灰竖窑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即2011年7月17日生效。约定总工期为365个日历天。竣工日期延误的,中冶华天应按20万元/天标准承担逾期墙约责任,逾期连约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该工程延迟至2012年10月27日第一座套筒窑点火,2013年1月18日最后一座套筒窑点火,分别逾期101天、183天,平均逾期142天,按照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中冶华天应向成渝钒钛支付总工期逾期违约金9475000元〈合同价格189500000元*5%)。
问题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