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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与法硕刑法“神”差异归纳

2016-11-28 09:25阅读: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法硕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才成立共同犯罪,司考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甲乙不成立共犯,司考刑法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年龄不到无罪,帮助犯、从犯甲有罪,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2:共同犯罪中,司考采“共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不成立犯罪;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司考中甲、乙均无罪。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3: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早有犯该罪的故意,司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教唆未遂论。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是教唆未遂(参见2016非法学法条分析题)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4:污染环境罪在司考中认为是故意犯罪,在法硕的考试指南上认为是过失犯罪,但在16版法硕考试分析后附的2015年真题解析中(15年非法学第10题)明确表述是故意犯罪,故在司考和法硕中本罪均是故意犯罪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5:司考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根据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累犯的法律后果重于毒品再犯,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构成毒品再犯,但法硕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虽不构成累犯,但可构成毒品再犯(2015非法学单选第7题)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6: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司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既遂;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
司考与法
硕刑法差异7:法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手段错误(工具错误),例如:甲误用假枪当真枪杀人,是犯罪未遂;司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研究手段错误,认为这种情况是未遂犯和不能犯区分的问题,甲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8:(危险犯)司考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成立条件而言的,当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时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例如:甲放火引燃了库房内的一些棉花,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9:盗窃秘密性必要与否?司考中倾向于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地以和平方式取走财物也是盗窃,但目前司考中多采取折衷考法;法硕中采取盗窃秘密性必要说,但认为无论被害人实际是否发觉,只要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就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0:司考认为成立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犯罪的数额是否较大,如果甲误认为是价值微小财物但实为数额较大财物实施盗窃,无盗窃的故意,不成立犯罪;法硕认为成立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无须认识到犯罪的数额,因为犯罪数额只是客观处罚条件,超出了故意的认识范围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1:司考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客观构成要素,如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法硕认为成立犯罪故意,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的前提,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要认识的内容,如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2015非法学单选第7题)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2(放火、爆炸等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司考认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人同时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法硕认为这种情形已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3:甲以为乙的包中是美金而盗窃实际是枪支,事后持有枪支,司考中应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并罚法硕考试分析中属于牵连犯,盗窃是原因行为,持有枪支是结果行为,择一重处罚。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4:司考判断因果关系有无采用条件说 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法硕判断因果关系有无采用条件说 禁止溯及理论.法硕中,当出现介入因素时,如果按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有条件关系,一般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且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2014非法学第22题)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司考认为甲仅关押邹某本身不足以引起死亡的危险,邹某在逃跑中自己不慎摔死,应自我负责;法硕认为如果甲不关押邹某,邹某便不会在逃跑中摔死,甲的行为与邹某死亡存在条件关系。
司考与法硕刑法差异15:法硕中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处骗回自己财物不是诈骗,因为法硕中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例如:甲的汽车因违章被交警扣押,甲伪造提车凭证从交警大队骗出该车,不构成诈骗;司考中是诈骗,因为司考中财产犯罪的法益包括人对财物的占有,甲侵犯了交警对车的合法占有.
司考刑法与法硕刑法“神”差异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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