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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中不得不说的“新思维”

2017-01-04 08:08阅读:
文/于 越
一、坚持刑法客观主义,避免主观归罪
1.基本理念:法律调整的核心是人的“行为”,不是人的“思想”
2.具体应用:犯罪是一种行为,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先看客观有无犯行,再看主观有无犯意
例解: (2013年卷二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
2006卷二13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 。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述两题中甲的行为无客观危害,是日常生活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树立常识主义法律观,杜绝常识错误
1.基本理念:研究法律要结合社会生活常识
2.具体应用: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严重脱离一般常识的结论,往往是错误的
例解:(2006年卷二15)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甲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
(2006年卷二15)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甲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
(2014卷二2)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甲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甲母确实因医院抢救不力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三、关注重点部分中的特殊情况、边缘问题
1.基本理念:“重者恒重的说法在刑法考试中并不绝对适用
2.具体应用:考题中少考一般问题、多考特殊问题,不考常态、专考“变态”!
例解:(2015卷二51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婚内强奸问题】
2015卷二2A.甲差一天满14周岁时以杀人的故意砍杀乙,两天后乙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年龄的计算标准问题】
2016卷二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甲仍构成危险驾驶罪。【涵摄的错误】
四、注重考点之间的联系,构建类罪名体系
例解1: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甲利用乙出售给其的试题和答案,安排三名大学生丙、丁、戊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甲、乙、丙、丁、戊各自构成何罪?甲组织考试作弊罪、乙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丙、丁、戊代替考试罪
例解2:刑法分则财产犯罪以行为结构构建逻辑体系
1)盗窃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他人占有(通过平和手段)自己占有
2)抢夺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暴力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自己占有
3)抢劫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行为人取得财物
4)诈骗的行为结构:
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5)侵占的行为结构:
非法所有目的,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非法变为自己所有
五、建立包容评价思维,放弃对立思维。
刑法中的许多罪名是具有包容关系的,例如盗窃与抢劫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亦即抢劫中包含了盗窃,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杀人评价为伤害。
例解1: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些罪名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有,假药可评价为劣药,有毒有害食品可评价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例解2:(2015卷二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杀人评价为伤害,全部四刀都算伤害行为,对甲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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