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能否用于债务抵销,就该问题司法判例中存有“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用于抵销”的相斥观点。以下一则案例认为“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悦信公司接受源昌公司的委托办理事务,收到委托费用2000万元;2005年11月,悦信公司向源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06年1月28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如不能完成,则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退还费用。后悦信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2011年11月,悦信公司以其投入2000万元与源昌公司合作开发为由,诉请分配合作权益1.5亿余元;2012年6月,生效判决源昌公司按照2005年11月的《股东会议纪要》承诺退还悦信公司2000万元。
2015年4月,源昌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将悦信公司应返还的2000万元委托费用和源昌公司应返还的2000万元借款相互抵销。法院查明此款双方约定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退还费用,至2015年4月才起诉,中间又无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存在“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用于抵销”的争议。
最高法审理观点
此案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8)最高法民再51号),认为:对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能否主张抵销,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分析:一是源昌公司抵销权的形成问题,二是源昌公司抵销权的行使问题。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悦信公司接受源昌公司的委托办理事务,收到委托费用2000万元;2005年11月,悦信公司向源昌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06年1月28日前完成委托事项。如不能完成,则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退还费用。后悦信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2011年11月,悦信公司以其投入2000万元与源昌公司合作开发为由,诉请分配合作权益1.5亿余元;2012年6月,生效判决源昌公司按照2005年11月的《股东会议纪要》承诺退还悦信公司2000万元。
2015年4月,源昌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将悦信公司应返还的2000万元委托费用和源昌公司应返还的2000万元借款相互抵销。法院查明此款双方约定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退还费用,至2015年4月才起诉,中间又无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故存在“抵销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用于抵销”的争议。
最高法审理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