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放弃社保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法治讲坛 2022-04-1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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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原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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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
原告: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贾正元
简要事实:
贾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宁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朝云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朝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德公司及贾正元。
奥德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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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
原告: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贾正元
简要事实:
贾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朝云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宁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朝云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朝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德公司及贾正元。
奥德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