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坑!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公司赔了16万,只因忽视她是女干部!
最高判例解读 2022-07-12 11:30 发表于山东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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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最高判例解读
解读民商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权威案例,发掘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观点以及对新颖、疑难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裨益司法实践及应用法研究。
1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林翊君,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翊君发出一份“通知”,载明“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林翊君认为她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林翊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诉讼阶段,林翊君拿出了一份“证明”,该证据显示“林翊君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
一审判决:林翊君是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林翊君提交的“证明”显示林翊君为干部身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林翊君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翊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提交的“通知”显示公司通知林翊君于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解除与林翊君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应向林翊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翊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公司上诉:现在哪里还有所谓的干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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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林翊君,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28000元。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翊君发出一份“通知”,载明“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林翊君认为她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林翊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诉讼阶段,林翊君拿出了一份“证明”,该证据显示“林翊君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该“证明”落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
一审判决:林翊君是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林翊君提交的“证明”显示林翊君为干部身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林翊君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翊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提交的“通知”显示公司通知林翊君于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解除与林翊君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应向林翊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翊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
公司上诉:现在哪里还有所谓的干部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