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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商事卷整理:认定人格混同与举证责任分配的35则司法观点|iCourt

2022-11-07 08:44阅读:

最高院司法观点商事卷整理:认定人格混同与举证责任分配的 35 则司法观点|iCourt

黄桐川 iCourt法秀 2022-10-26 08:0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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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作者:黄桐川
单位: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959917189
图片 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渐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纵向混同”,到第十五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案”确立的“横向混同”,以及( 2020 )最高法民申 2158 号案件总结的“逆向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能够从多个维度,全方面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为了进一步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对商事卷有关混同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进行整理,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形认定与举证责任,望能对相关法律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
一、检索背景
本次检索使用 Alpha 司法观点库,检索关键词“混同”,检索时间 2022 年 9 月 8 日,在司法观点库商事卷中一共检索出 64 个案例进行逐一整理形成本报告。


图片 检索工具:Alpha 司法观点库
二、司法观点
1、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商事卷一共有四则司法观点且比较统一,都是认为一人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非一人公司由债权人初步举证达到合理怀疑以后,举证责任再有条件的转移给被诉股东。其中有一则司法观点值得关注就是其他案件认定混同,本案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


【司法观点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然适用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民商事增补卷 IV 》 第 1850 页


司法观点节选:在债权人用以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令人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前提下,将没有滥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股东,而不是当然的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观点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不当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69 页


司法观点节选:实际上,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除一人公司外,并不适用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先由原告举出盖然性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对此应当注意。


【司法观点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页


司法观点节选: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


【司法观点四】:生效判决确认人格混同的,除非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68 页


司法观点节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海湾公司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万通公司与冶化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并损害冶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实,无须举证证明,除非万通公司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2、过度控制


实践当中关于被诉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比较难以举证,比如挪用贷款,资金随意支取,控制人事任命权(股东会、董事会形骸化)等。相关司法观点都涉及了集团化管理,一体化管理等情形,司法观点普遍认为一体化的管理和否认公司人格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司法观点五】:不应以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或者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而简单认定存在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59 页


司法观点节选:不能简单认为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体化管理必然会导致子公司丧失独立法人人格。


【司法观点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随意处置、混淆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公司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54 页


司法观点节选:李彤利用自己在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操纵哈尔滨天博行将其本应偿还欧曼汽车厂的货款挪用于黑龙江天博行,黑龙江天博行和哈尔滨天博行显然也已经构成财产的混同。


【司法观点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32 页


司法观点节选:公司不设或虚设股东会或董事会,由控股股东直接控制公司决策。


【司法观点八】:股东会表决过程中,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34 页


司法观点节选:尽管大股东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健同时担任渡假村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但此“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


【司法观点九】: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页


司法观点节选: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
3、人员混同


实践当中原告举证被告人员混同相对容易,但是司法观点关于法定代表人、高管“兼职”,双重职务,一人多职的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一致。究其本质在于被诉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属于综合性的认定,人员混同不必然证明人格混同。


【司法观点十】: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20 页


司法观点节选:法定代表人同为郑雄彪,郑雄彪同时在两家公司各拥有 90% 股权,且两家公司同时任用黄丽敏为该工程财务人员,可以认定两家公司构成人员混同。


【司法观点十一】:一人分任多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不能仅以此认定为人员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14 页
司法观点节选:一人分任多职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司法观点十二】:虽存在人员兼职等情形,但尚未达到严重混同、重叠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人员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13 页


司法观点节选:在人员方面,标志服厂和标志服公司虽存在法定代表人互相兼职,以及标志服厂的部分职工下岗后到标志服公司工作,但二者尚未达到人员严重混同、重叠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人员混同。


【司法观点十三】:公司人格否认除须具备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条件外,还须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08 页


司法观点节选:本案中,元鑫矿业所称韵建明为明兴发煤业、远宏煤业、润发煤业的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存在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以及远弘煤业代明兴发煤业支付相关承兑汇票时未背书,均与韵建明与明兴发煤业是否人格混同无关。


【司法观点十四】: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不应仅以认定其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65 页


司法观点节选:此外,两公司人格独立还表现为其财产状况的独立和明晰,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此类“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原理”中的“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据此得出中冶公司的表决行为损害了渡假村公司及其股东海钢集团利益的结论。


【司法观点十五】:多个公司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财务报表和账户,管理层和基本职能机构相同,构成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42 页


司法观点节选( 1 ):母子公司结构之下,控制公司对其下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比如,在人员方面,集团公司会向下属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在业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对下属公司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下达统一的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统一考核;在财务方面,集团公司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等。我们认为,这种统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在控制公司没有滥用权利、侵犯下属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属于人格混同。


司法观点节选( 2 ):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司法观点十六】: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38 页


司法观点节选:金租实业公司系由金融租赁公司控股 50%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建希及其财会人员等均由金融租赁公司职员兼任。金租实业公司成立后,除对通信公司办理了两项租赁业务外,未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金租实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在因本案所涉有关合同的履行由金融租赁公司交付通信公司前,均由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保管。


【司法观点十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 商事卷 I 》 第 632 页


司法观点节选:从人员构成看,段晓虎身兼万佳百货公司、万佳物业公司、万佳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系上述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龙江、肖常华则同时担任了三公司的高管。三公司存在人员混同。


【司法观点十八】: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 I 》 第 630 页


司法观点节选:从工商登记资料及身份证明上看,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 2007 年 11 月 18 日变更为岳跃,岳跃系该公司两股东岳修宽与张淑芬之子。岳贤系昆通公司监事,杨琼华系昆通公司工作人员,孔丽菠系昆通公司财务人员。而兴通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兴通达公司于 2009 年 8 月 27 日申请设立登记。岳贤同时为兴通达公司的股东,杨琼华担任兴通达公司的监事,孔丽菠也担任兴通达公司的财务人员。上述证据说明,兴通达公司在财务人员、主要工作人员以及股东的构成上,存在相互交叉或者相互重合的情形。


【司法观点十九】: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25 页


司法观点节选: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司法观点二十】:虽存在人员兼职等情形,但尚未达到严重混同、重叠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人员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I》 2018 年 10 月版第 1013 页


司法观点节选:在业务方面,虽然二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但并无证据证明二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同种业务行为,且名称互用达到使交易对方无法区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业务混同。



4、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往往发生在股东是法人以及横向混同的情形,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对外开展,所以比较容易举证。但是司法观点关于业务混同的认定比较严格,一般要求业务完全一致(业务相同、业务范围交叉、覆盖等都不等于混同)并且达到市场难以区分的证明程度。


【司法观点二十一】: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20 页


司法观点节选:奎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包凤建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表明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一致,可以认定两家公司构成业务混同。
【司法观点二十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并不等于业务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民商事增补卷 III 》 第 1015 页


司法观点节选: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并不等于公司业务混同。


【司法观点二十三】:多个公司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财务报表和账户,管理层和基本职能机构相同,构成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版 )· 商事卷 I 》 第 642 页




司法观点节选( 1 ):两公司在本案中涉及的业务范围均包括钢材买卖,但根据营业执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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