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行
2026-04-01 08:39阅读:
最高法:即使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均能证明已出资,但客观上并未出资的,原股东和新股东均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案例指导
2026年3月31日 09:02
福建
来源丨最高判例【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当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开设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予以认定。被申请追加人仅依据公司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即主张其有理由相信聂某斌已实际出资,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已查明公司收取发起股东入股款项的银行账户并不存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结合被申请追加人无偿受让股权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推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5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追加人):张某民,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融,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民。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聂某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赵某利,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王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民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某某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聂某斌、赵某利、王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陕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民申请再审称,(一)某2公司在成立时已经过法定验资程序,会计事务所亦出具审计报告,张某民在受让聂某斌的股权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聂某斌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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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最高判例【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当综合货币出资存入银行开设账户、验资证明、出资证明书等予以认定。被申请追加人仅依据公司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即主张其有理由相信聂某斌已实际出资,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已查明公司收取发起股东入股款项的银行账户并不存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结合被申请追加人无偿受让股权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推定被申请追加人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最高法民申5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追加人):张某民,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晓,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融,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民。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聂某斌,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赵某利,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一审被告(被申请追加人):王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民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某某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聂某斌、赵某利、王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陕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民申请再审称,(一)某2公司在成立时已经过法定验资程序,会计事务所亦出具审计报告,张某民在受让聂某斌的股权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聂某斌已经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