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参考案例:清算责任纠纷应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而非公司住所地
公司法及合同法实务
2026年4月1日 20:32
四川 李英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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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入库编号:2026-01-2-316-001) 关键词 民事 清算责任
管辖 股东 清算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要点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云科技公司)诉称:2020年8月,某云科技公司与重庆某车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商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云科技公司将某项目的相关资产转让给某车商务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300万元(币种下同)。协议签订后,某云科技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某车商务公司未按约支付尾款60万元。后某云科技公司发现某车商务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某云科技公司认为,某车商务公司股东秦某琼等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即注销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琼等支付尾款
60万元及违约金,曾某(系某车商务公司发起人)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车商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理由
公司法及合同法实务
2026年4月1日 20:3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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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入库编号:2026-01-2-31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