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0]70号:三部门对个人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2012-08-01 16:51阅读:
为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至此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告别免税时代。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三部门日前又下发了财税[2010]70号文,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补充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限售股的范围
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67号文对限售股的定义有一个兜底条款,财税[2010]70号文对此进行明确,指出限售股除了167号文规定的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其他限售股。
二、限售股转让的纳税原值
一、增加了限售股的范围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167号文对限售股的定义有一个兜底条款,财税[2010]70号文对此进行明确,指出限售股除了167号文规定的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2)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3)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4)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6)其他限售股。
二、限售股转让的纳税原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