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