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应收款项等非债券债权,这些债权金额不同、账龄不同、发生坏账的风险不同,企业为了盘活资金、降低债务风险、改善资产结构和加快应收账款周转,有时会将这些非债券债权组合(以下简称“打包债权”)折价转让出去,换取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资金。对于打包债权的转(受)让,都涉及哪些税收?双方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打包债权的增值税处理
打包债权的增值税的处理关键在于打包债权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显然打包债权不属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范畴。
其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等七项,打包债权不属于特征较为明显的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