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税二稽罚〔2022〕3号
宜昌鑫多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52380342A)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至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二路3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8日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你单位2018年1月18日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74130,发票号码00828305-00828324,金额1957666.65元,税额332803.35元,价税合计2290470元,开具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已于2018年1月30日申报抵扣。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单位与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情况,确认交易双方虚构交易资金流向,双方交易资金为虚假;且你单位账簿凭证无该业务发生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货物入库、运输等单据)。
综合上述情况,确认你单位与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而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税前列支。
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
宜税二稽罚〔2022〕3号
宜昌鑫多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52380342A)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至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二路3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8日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你单位2018年1月18日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74130,发票号码00828305-00828324,金额1957666.65元,税额332803.35元,价税合计2290470元,开具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螺纹钢,已于2018年1月30日申报抵扣。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单位与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情况,确认交易双方虚构交易资金流向,双方交易资金为虚假;且你单位账簿凭证无该业务发生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货物入库、运输等单据)。
综合上述情况,确认你单位与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而取得河南恒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税前列支。
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