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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郑某2与梁某2、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2-05-03 16:07阅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6民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73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存,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2,女,******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4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长存,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2,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有识,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某、郑某2因与被上诉人梁某2、原审第三人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3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某某、郑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梁某2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梁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梁某2自行解除与曾某某、郑某2签订的《协议书》,构成根本违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曾某某、郑某2与梁某220184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曾某某、郑某2XX教育托管中心的所有权转让给梁某2,同时在协议中明确告知,XX教育托管中心所使用场地为曾某某、郑某2承租黄某某的,梁某2自《协议书》签订之日即20184月起按月直接向黄某某支付租金。梁某2一审提交的证据也说明黄某某明确知悉转租事宜,201848日至201937日期间,黄某某实际从梁某2处收取租金长达一年且未提出任何异议,也说明黄某某认可曾某某、郑某2的转租事宜,梁某2可以正常使用涉案房屋。曾某某、郑某2与梁某2签订《协议书》后,即依照该《协议书》约定将XX教育托管中心的所有权(包括场地、室内所有设施、设备、生源、师资)交付给梁某2,曾某某、郑某2已经履行完毕《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双方在《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且本案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但梁某2在未与曾某某、郑某2沟通、协商的情况下,自行依据黄某某的通知径行向曾某某、郑某2发出《关于解除〈协议书〉的通知函》,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梁某2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二、梁某2要求返还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即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曾某某、郑某2也仅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对梁某2进行补偿。一审中,曾某某、郑某2已经将XX教育托管中心的所有权(包括场地、室内所有设施、设备、生源、师资)交付给梁某2,曾某某、郑某2已经履行完毕协议约定义务,梁某2也予以认可。根据《协议书》中第3.4条约定,即使黄某某与曾某某、郑某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曾某某、郑某2应当向梁某2支付的也仅是房东黄某某补偿的经济损失。三、一审法院认定梁某2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协议书》约定,曾某某、郑某2向梁某2转让的不仅仅是XX教育托管中心的经营权,还包括场地、室内所有设施、设备、生源及师资,故30万元转让费不能简单地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来返还。曾某某、郑某2将涉案场地交付给梁某2后,梁某2经营长达一年时间,其使用了场地的设备和设施,已经造成损耗,且梁某2带走了XX教育托管中心的生源及师资,即使双方应相互返还,也应经过评估、鉴定予以确认。梁某2提出的5万元广告宣传费是以佛山市南海XX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费用与本案无关。即使该费用与XX教育托管中心有关,梁某2也已经实际享受了广告宣传所带来的收益,并未造成损失。梁某2提出的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应支持。综上,梁某2自行解除《协议书》,其应当自行承担解除合同后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梁某2辩称,一、梁某2被迫与曾某某、郑某2解除《协议书》是由于《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曾某某、郑某2怠于向黄某某主张权利。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曾某某、郑某2向梁某2转让的商铺使用权至少可以使用5年,但梁某2使用涉案商铺尚不足1年,就因商铺业主黄某某强行停水停电、收回商铺而被迫停业,导致《协议书》约定的梁某2的权利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在此之前,梁某2已多次要求曾某某、郑某2尽快解决其与黄某某之间的纠纷,但曾某某、郑某2怠于向黄某某主张权利,任由涉案商铺被黄某某收回。在《协议书》已无法继续履行且曾某某、郑某2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梁某2可依法解除《协议书》。二、梁某2有权要求曾某某、郑某2返还转让款及赔偿因《协议书》解除所产生的各项实际损失。即使《协议书》约定若房东与甲方(曾某某、郑某2)解除合同关系,则房东对甲方(曾某某、郑某2)补偿的经济损失全部归乙方(梁某2)所有,也不影响梁某2依法向曾某某、郑某2追偿因《协议书》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首先,该条款属于曾某某、郑某2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保障梁某2合法使用涉案商铺是曾某某、郑某2的重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曾某某、郑某2无法保障梁某2合法使用涉案商铺,无论是否因为其自身过错,梁某2均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其次,黄某某至今未向曾某某、郑某2做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系因曾某某、郑某2怠于向黄某某主张权利,直接导致了梁某2无法向曾某某、郑某2主张违约责任。再次,法律允许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梁某2所主张的均为补偿性损失赔偿,即梁某2所诉请的均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最后,梁某2向曾某某、郑某2支付30万元的前提是能够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使用涉案商铺5年,但梁某2在使用不到1年的情况下被迫停业,故转让款也是梁某2的实际损失之一。三、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损失金额依法有据。1.曾某某、郑某2转让的所谓经营权毫无任何价值。梁某2所支付的转让费只针对设施、设备。一审判决已扣减梁某2使用上述标的一年的费用,只判令曾某某、郑某2向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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