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核实全部案卷材料是律师的法定权利
2012 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37 条第 4 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以及核实证据的范围。正因如此,司法实务界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以及方式产生了巨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称:“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对言词证据,如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录制这些言词性证据所形成的录音录像等,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则要区分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对其中的无罪证据,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罪证据,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之,除有罪的实物证据律师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的证据即言词证据和无罪的实物证据都不能告诉。”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不少刑辩大咖律师的赞同,例如有刑辩大律就认为辩护律师只能将客观证据材料给被告人核实,对于主观证据(言词证据)不能直接给被告人审阅。当然也有刑辩大咖律师旗帜鲜明地表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将全部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审阅。笔者认为根据案卷情况向被告人展示案卷材料,不但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前提,限制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范围不符合立法原意以及世界通行做法。
1、
2012 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37 条第 4 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方式以及核实证据的范围。正因如此,司法实务界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范围以及方式产生了巨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称:“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应以不能告诉案内相关证据为原则,以可以告诉特定证据为例外,对言词证据,如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录制这些言词性证据所形成的录音录像等,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则要区分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对其中的无罪证据,不能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罪证据,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总之,除有罪的实物证据律师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的证据即言词证据和无罪的实物证据都不能告诉。”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不少刑辩大咖律师的赞同,例如有刑辩大律就认为辩护律师只能将客观证据材料给被告人核实,对于主观证据(言词证据)不能直接给被告人审阅。当然也有刑辩大咖律师旗帜鲜明地表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将全部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审阅。笔者认为根据案卷情况向被告人展示案卷材料,不但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前提,限制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范围不符合立法原意以及世界通行做法。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