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责险的保险责任
2017-07-24 14:27阅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自2012年问世以来,对于该险种的风险判断,在保险业界和法律界均存在很大争议,一种看法认为此险种风险基本为零,可以大量承保;而另一种看法认为此险种风险很高,要谨慎承保。那么作为承保法律诉讼中风险的一个新险种,出险风险到底高还是低?为什么大家会对此险种的风险判断产生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
笔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此险种为新险种,无历史赔付数据可参考;二是因为大家对诉责险的保险责任的理解不透彻。而第二个原因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对诉责险的保险责任做个分析,以供我们筛选和评估承保项目时参考。
一、诉责险的保险责任
我司诉责险的保险责任,在诉责险保险条款第三条中规定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大多数同业公司对诉责险保险责任的规定与我司区别不大。
二、诉责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那么如何理解诉责险的保险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将上述第三条的表述分解为以下五个条件,这五个条件组合起来构成诉责险的保险责任,五个条件均不可或缺:
1、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2、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形成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4、 错误保全的侵权赔偿责任及损失须经法院判决确认;
5、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下面我们对每个条件逐一做详细分析:
(一)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简称保全错误,是诉责险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无错误,无赔偿。换言之,保全正确,不会触发保险赔偿责任;只有保全错误了,才有可能触发保险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保全错误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原告败诉导致保全错误。原告败诉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原告败诉的案件“可能”会导致保全错误,并不必然导致保全错误,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原告败诉的案件都会导致保全错误。也即有一部分原告败诉的
案件保全错误了,但是也有一部分原告败诉的案件保全并不错误。有人可能会问,原告同样败诉为什么有的认定保全错误,有的不认定保全错误?原因是什么?主要原因是因为保全错误侵权损害之债的认定涉及到原告的主观过错。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就会认定保全错误;申请人主观上无过错,就不会认定保全错误。那么如何判定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本文篇幅有限不做过多介绍,以后会专题讲解。
2、保全标的错误导致保全错误。保全标的错误通常是指保全了非被申请人的财产。对于需要在相关部门登记权属的记名财产,如房产、土地、汽车、股权等,一般不会发生保全错误,因为法院要保全此类财产,需要通知相关登记部门协助执行,如果该财产未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相关部门是无法协助查封、扣押和冻结的,也就不会发生保全错误。但是对于一些不需要记名的种类物,就容易发生保全错误。比如保全标的为煤炭或者钢材等原材料,这些财产本身并不记名,如果不查清保全标的的权属,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当做被申请人的财产做查封、扣押和冻结,即属于保全标的错误进而导致保全错误的情形。
3、过度保全导致保全错误。过度保全是在标的可分割的情况下,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超应保全的价值。2016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部分,但对于不可分割的保全标的,可以整体保全。对于保全财产的价值远超应保全的价值的可分割的财产不按裁定金额保全,就会发生过度保全导致保全错误的情形。
(二)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也就是说,保全错误行为确实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很多保全错误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必有损失存在。比如以下案例,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100万元的欠款纠纷,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的房产。后该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已经归还了原告的借款,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时解封了对被告房产的保全。法院做保全裁定的时间为2015年7月,解封时间为2017年1月。2015年7月该套房产价值200万元,2017年1月该房产价值300万元。假定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被告认为原告的保全是错误的,法院也认定保全错误,但因为被告的房产并未贬值而是增值了,也就是被告并未因原告的错误保全带来损失。但反过来,假定保全时该被保全的房产价值200万元,解封时该房产价值150万元,也就是原告的错误保全对被告造成了50万元的损失。
(三)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条件系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诉责险中的体现。根据保险理论,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也就是被保全财产的损失必须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无因果关系,即使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了,即使被保全标的在保全期间产生损失了,该损失也与错误保全无关,因而不属诉责险的赔偿范围。
如以下案例,原告与被告之间因100万元的借贷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申请保全了被告的一套房产,在保全期间,发生了地震,该套被保全房产倒塌,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因为该房产倒塌的损失是由地震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原告的错误保全造成的。即使原告的保全申请错误了,该损失因与保全错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构成诉责险的保险赔偿责任。
(四)错误保全的侵权赔偿责任及损失须经法院判决确定
这一前提条件的意思是说,保全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的保全错误,且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如果申请人投保了诉责险,需要由诉责险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被申请人须另行提起一个错误诉讼保全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即被申请人做原告,以申请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该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如果法院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确属错误,也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金额经判决确认,并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险人会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条件是诉责险独有的不同于其他险种的特殊约定。之所以诉责险会做这样的约定,原因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诉责险承保的法律诉讼风险的特殊性,为了规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以及保全错误和损失认定的复杂性而设定的。
(五)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投保人购买诉责险的保险金额,也就是诉责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赔偿限额为限。比如投保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万的财产,购买了100万的诉责险,那么,将来如果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不超过100万,保险人在100万限额内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金额据实赔偿;假定被申请人的损失超过100万,保险人只能赔偿100万元。超过的部分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保全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30%的担保金额。很多申请人即据此希望投保保全金额30%的诉责险。因为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那么,如果申请人按此金额投保诉责险,将来就会面临一个保险赔偿金额难以覆盖被申请人所有损失的风险,需要被保险人自行对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予以买单。
综上所述,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了缺一不可的五个条件,五个条件组合起来构成了诉责险这样一个以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责任险种的保险责任,缺少了任何一个条件,都无法构成诉责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而上述五个前提条件中第一和第二个条件,是我们筛选承保项目把控诉责险承保项目风险时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作者崔春霞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