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什么?理赔中如何运用?本案例将为你解读。
一、案情
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于2009年1月向安邦某分公司投保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总保险金额34971850元,保险期间1年。2009年9月某日因被保险人操作工人操作不当造成投保的机器设备2号胶布机的3、4号压延轮直接摩擦后损坏。安邦某分公司经查勘后认定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操作引起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此后,被保险人即以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将安邦某分公司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包括12个月停产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6702680元。香河法院受理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后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安邦某分公司对操作不当免责的保险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保险责任,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1570500元和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损失2059344元,上述两项合计3629844元。
一审判决后,安邦某分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安邦某分公司不服一、二审生效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院经再审审查后认为:关于安邦某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保险人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事故
一、案情
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于2009年1月向安邦某分公司投保机器设备损坏保险,总保险金额34971850元,保险期间1年。2009年9月某日因被保险人操作工人操作不当造成投保的机器设备2号胶布机的3、4号压延轮直接摩擦后损坏。安邦某分公司经查勘后认定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人员操作引起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此后,被保险人即以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将安邦某分公司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包括12个月停产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6702680元。香河法院受理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后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安邦某分公司对操作不当免责的保险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属于保险责任,应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安邦某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损坏机器设备的重置价款扣除残值和免赔率后的损失1570500元和6个月可得利益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损失2059344元,上述两项合计3629844元。
一审判决后,安邦某分公司不服,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安邦某分公司不服一、二审生效判决,再次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高院经再审审查后认为:关于安邦某分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保险人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