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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第三讲诉责险的保险期间

2017-10-14 15:34阅读:


安邦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wbr>第三讲诉责险的保险期间

安邦诉责险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在产品条款中是如何规定的?和其他险种有什么不同?
一、诉责险保险期间的条款规定
诉责险的保险期间规定在安邦保险诉责险保险产品条款第8条。
条款第8条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财产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二、诉责险保险期间的解读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诉责险的保险期间与其他险种有很大区别。其他险种大多为确定的期间如1年、2年甚至更长,诉责险的保险期间为不确定的期间,为财产保全的期间,加上3年的时效期间。
财产保全的期间短则数天+3年时效期间,长则数年+3年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间与案件审理期间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原告或申请人购买诉责险后,原告和被告的纠纷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而经历不同长度的保险期间:
第一种: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书生效,被告履行判决,财产保全终止或解除,保险期间在保全时效期满后结束;
第二种:诉讼前或诉讼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协议,财产保全终止或解除,保险期间在保全时效期满后结束
第三种:法院裁决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裁决结果生效,保全终止或解除,保险期间在保全时效期满后结束
第四种:原被告双方诉讼中达成一致,提前解除或终止财产保全,保险期间在保全时效期满后结束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无论上述情形经历时间长短,诉责险保险合同均已履行完毕,保险期间在保全结束后的3年时效期满时结束。
作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诉责险项目负责人崔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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