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GP(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提成(carried interest) 2012-02-14 11:24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2711052744 在《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一文中,笔者提出了分配的比例、分配的顺位、分配的时点、分配的修正这四个分配中的问题(参见前文《PE分配模式二三事——有限合伙制PE分配模式的四个问题》)实践中这四个要素是如何共同作用进而影响LP和GP的收益分配和利益关系的,下面摆事实,举例子,说说PE采用不同的分配时点(整体退出后的终期分配和单个项目退出后的临时分配)可能对GP收益分配的影响。 为方便讨论,对考察对象——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行一些简化处理:GP为管理团队成员设立的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率25%,为简化问题,暂不计其他税种),有限合伙协议约定GP业绩提成比例为20%,GP无业绩提成追赶权利,也无跟投义务,LP无优先收益。该基金投资周期内共投资了三个项目(对三家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并在存续期内分别实现了退出获得收益,退出前项目无分红、股息分配,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顺序投资,并依序退出。具体投资及退出金额如下表所示: 表1- 投资盈亏一览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