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江苏阳光”)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上述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证监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
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上述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法情形。
证监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