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8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公教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中公教育处罚4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
中国证监会认定,中公教育应在其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中公教育处罚400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