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拒赔?
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手术拒赔
案件情况
原告姜某柱于2017年12月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及附加两全险),合同生效后由某乙保险公司承接。
2024年1月,原告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具体为三支冠状动脉狭窄,右冠状动脉狭窄达90%),并接受支架植入术及球囊扩张成形术。
原告认为其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需满足两支狭窄超50%或一支狭窄超70%),但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非合同约定的“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为由拒赔。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主张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轻症理赔需实施“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而原告仅进行支架植入术,未达条款要求,属于非承保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根据
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手术拒赔
案件情况
原告姜某柱于2017年12月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两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及附加两全险),合同生效后由某乙保险公司承接。
2024年1月,原告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具体为三支冠状动脉狭窄,右冠状动脉狭窄达90%),并接受支架植入术及球囊扩张成形术。
原告认为其病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需满足两支狭窄超50%或一支狭窄超70%),但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非合同约定的“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为由拒赔。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主张手术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轻症理赔需实施“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而原告仅进行支架植入术,未达条款要求,属于非承保范围。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