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乳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既往病史乳腺增生为由拒赔!法院:判决支付!
2025-05-22 20:31阅读:
案件情况
原告李某杰于2023年11月19日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1版)”,保单生效后,原告于2024年5月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及住院定额保险金合计69,197.08元及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如实告知其2022年3月3日的乳腺检查结果(双侧乳腺增生、导管扩张)为由拒赔,称该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既往症”。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是否因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构成违约?
首先,分析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未披露2022年3月的乳腺检查结果,而该结果与本次确诊的“乳腺恶性肿瘤”存在关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被告称投保流程中通过手机链接展示了免责条款(黑体加粗标注),且业务员已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原告通过勾选确认知悉条款。
对此,法院评析认为,被告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未能证明与原告的实际操作轨
原告李某杰于2023年11月19日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2021版)”,保单生效后,原告于2024年5月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及住院定额保险金合计69,197.08元及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如实告知其2022年3月3日的乳腺检查结果(双侧乳腺增生、导管扩张)为由拒赔,称该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既往症”。
双方争议及处理
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原告是否因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构成违约?
首先,分析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在投保时未披露2022年3月的乳腺检查结果,而该结果与本次确诊的“乳腺恶性肿瘤”存在关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被告称投保流程中通过手机链接展示了免责条款(黑体加粗标注),且业务员已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原告通过勾选确认知悉条款。
对此,法院评析认为,被告提交的投保流程视频未能证明与原告的实际操作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