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专题|创基广场使用权投资警示:34年租期超20年法定上限,法院判退回部分
2025-08-11 23:07阅读:
创基广场使用权合同纠纷实录:超期无效引发5.6万退款
原告洪某于2020年10月8日与被告佛山市创基置业有限公司(创基置业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创基广场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以38.8万元取得创基广场某物业使用权,期限自交付之日(最迟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共34年2个月,12480天)。
截至开庭,原告支付19.8万元首付款及24期分期款共28.8万元(含本金7.6万元、利息1.4万元)。
涉案创基广场物业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晚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另签约时,企进投资公司系创基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9月
原告洪某于2020年10月8日与被告佛山市创基置业有限公司(创基置业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区创基广场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以38.8万元取得创基广场某物业使用权,期限自交付之日(最迟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55年12月31日(共34年2个月,12480天)。
截至开庭,原告支付19.8万元首付款及24期分期款共28.8万元(含本金7.6万元、利息1.4万元)。
涉案创基广场物业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晚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另签约时,企进投资公司系创基置业公司的唯一股东(2020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