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告知”货运险与物流责任险“的区别,导致物流运输公司错投险种,应赔偿损失
2025-09-24 18:33阅读:
2013年10月9日,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流运输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有效期至2014年10月8日。
2014年1月17日,物流运输公司在运输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的空调过程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损,损失价值1946010元。
事故发生后,电器公司依据合同从物流运输公司运费中抵扣了损失,并委托物流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物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其无法获得保险保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及利息。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物流运输公司
2014年1月17日,物流运输公司在运输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的空调过程中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损,损失价值1946010元。
事故发生后,电器公司依据合同从物流运输公司运费中抵扣了损失,并委托物流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物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其无法获得保险保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及利息。
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物流运输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