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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可要求撤销

2025-12-10 21:48阅读:
本文为非本人原因导致征信逾期记录的人,提供一个合法的撤销不良征信的途径
2015年,高某苹购买商铺,并与某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农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12万元。后因开发商(案外人某投资公司)逾期交房及办证,高某苹2018年3月停止偿还贷款,并于同月委托律师向农商行发函,告知其已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并警告若在此期间上报不良征信将追究责任。农商行回函称逾期信息将依法自动上报征信系统。
2018年3月,高某苹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和农商行的合同。该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解除上述两份合同。至此,高某苹对案涉贷款的还款责任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
在上述合同诉讼审理期间,农商行已将高某苹2018年3月起的逾期记录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高某苹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
撤销因该贷款自2018年3月起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苹第一项诉请的主要部分,判决农商行撤销自2018年3月起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高某苹在合同争议诉讼期间暂停还款主观上无过错,不构成失信行为。
农商行不服上诉,主张其上报信息真实、合法,且系统自动报送无法控制。
二审认为,在征信记录影响重大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审慎处理。高某苹因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暂停还款,无主观过错,不构成失信,故其不良征信记录应予撤销。 非本人原因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可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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