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投保单位A服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交《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为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中特别约定:定期寿险(201)仅承担急性病身故责任,不承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本次投保前罹患的重大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
2023年2月19日11:02,被保险人张某因“突发意识进行性加深约2小时”被送入A医院急诊,入院记录载明其有“高血压病史半年余,平素血压不详,平素用药不详”,入院时血压为153/98mmHg。初步诊断为“脑干出血”。
2023年2月26日5时43分,张某在B医院去世,B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2023年4月19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个人理赔结案通知书》,以“
2023年2月19日11:02,被保险人张某因“突发意识进行性加深约2小时”被送入A医院急诊,入院记录载明其有“高血压病史半年余,平素血压不详,平素用药不详”,入院时血压为153/98mmHg。初步诊断为“脑干出血”。
2023年2月26日5时43分,张某在B医院去世,B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2023年4月19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个人理赔结案通知书》,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