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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病史现在理赔被拒l脑干出血身故,保险公司以既往高血压拒赔?

2026-03-23 21:07阅读:
2022年5月20日,投保单位A服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交《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为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中特别约定:定期寿险(201)仅承担急性病身故责任,不承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本次投保前罹患的重大疾病导致的保险责任。
2023年2月19日11:02被保险人张某“突发意识进行性加深约2小时”被送入A医院急诊,入院记录载明其有“高血压病史半年余,平素血压不详,平素用药不详”,入院时血压为153/98mmHg。初步诊断为“脑干出血”。
2023年2月26日5时43分,张某B医院去世,B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
2023年4月19日,某保险公司出具《个人理赔结案通知书》,以
被保险人因脑干出血身故,既往高血压病半年余,不符合急性病身故定义”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双方引发本案的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投保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被保险人于2023年2月19日发病。家属自述“高血压病史半年余”,按此推算,高血压的诊断时间大约在2022年8月至9月,即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在投保前就已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不足。
此外,被保险人于2月19日发病,2月26日死亡,符合保险合同“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急性病身故时间要求。
认定本案张某符合理赔条件,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援引既往症免责条款时的举证责任边界。
被保险人虽有高血压病史,但死亡直接原因为脑干出血,保险公司若欲以“既往症导致”为由拒赔,需举证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确定的、排他的因果关系,而非仅依赖临床医学上的关联性。 以前有病史现在理赔被拒l脑干出血身故,保险公司以既往高血压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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