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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说文解字》中的女部字

2013-05-02 14:54阅读:
浅谈《说文解字》中的女部字

一、“女”
“女”字是排列在《文》“女”部的第一慎解释为:“女,人也,象形。”但他并有具体明体了女性哪方面的特征。“女”字的甲骨文、金文、小篆形体分别为 女,形体十分相似,字形上看象臂交叉、屈膝跪跽之形。当今流行的一种说法是,交叉的手乃是女子操持家的象形,屈膝欲跪象征女子自守、事人。观点听起来颇有道理,但仔推敲,屈膝跪象征女子的自守事人应该
入封建社之后“女”字形体特征的认识,并不是“女”字最原始的构形意,因在人之初,女子并不从属地位。李孝定先生:“夫男女之于文字之形体上殊表示,故就男女工作之差异以为区别,女象而手有所操作之形,女之事多在室。男以力田意,男耕女有所司,故制字以见义。”李先生的观点也是很有道理的。和“女”字相对应的“男”字,在《文》中这样:“男,丈夫也,力,言男子用力于田也。”由此可,男子的分工在于耕,那么“女”字所象之形应是操持家务时跪跽并且手有所作。这两个字只单纯的反映了人在字形所记载代男女性的分工,至于后的解,不免都打上了社形式的烙印。
二、女部字的分类及其文化内涵
前面我提到了王甜先生女部字的分,下面就以此分类对类别行文化意的分析。
1.与“姓”有的字
在母系氏族社,人们按母系血分成若干氏族,每氏族都以图腾或居住地形成互相区别族号这个族号就是“姓”。 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女,生。”甲骨文的“姓”,“生”字象草木萌,象征生育繁衍,“女”表示人生之所由,意,意思是“姓”明人由所生,即母系氏族社,由一女性所繁衍的后代,换个说法就是,作相同姓氏的后代子,他可以上溯到由同一女人所生,因此可以,姓是一种血标记姓的含最初与女性生子相关,姓是区别出身的,而出身是女性决定的,也就是所“因生以“天子因生以姓。”。《说文·女部》所收姓氏用字(除了“姓”)有姜、姬、姞、嬴、姚、、妘、姺、女然、丑女、娸,共11个些古代的姓氏皆因女子的生活域而得名,其后皆因女人所生,以女旁姓,如“姜”姓,神居姜水以姓,女,羊声;“姬姓,帝居姬水以姓,女ji;“姚”姓,虞舜居姚,因以姓,女,兆……古只知其父不知其母的母系氏族社遗迹,反映了早期社会女子是婚姻的体,担负着繁衍后代的任,并且于中心地位的事。另外,还可以看出一个事实这11个姓(除了女然、丑女、娸是常人之姓)非是三皇五帝和侯之姓,所以在上古社,平民和奴几乎都有姓,只有王公贵族才有。这种现象,实质上是早起种族奴制的延伸。《尚书·尧典》:“九族即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孔安国传:“百姓,百官也”郑玄注:“百姓,群臣之父子兄弟。”《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遍为尔德。”毛亨传:“百姓,百官族姓也。”因此,我们可以推断,百姓最早应是“百官”。后,平民也有了出自父系血的姓氏,“百姓”一才被用表示一般的平民。明代高启 《赋得乌衣巷送赵丞子将》中就有“春风三月满京华,肯入寻常百姓家。”两句。
2.关于婚姻家庭的女部字     
  《说文》中收录的此类字,有些反映了古代婚姻俗,并折射出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代表性的字有“婚、娶,姻、嫁,妻、”。其中“婚”、“娶”、“妻”三字反映了人类婚姻制度中经历过“劫夺婚”制。所谓“劫夺婚制”是指男性在经济社会地位提高后,对先前以女性为中心的婚姻形式产生了不满,凭借自己强于女子的力量,用武力把女子抢到自己家中,强行结为婚姻,使女子归向自己。“婚”是结亲时女子一方的代称。“婚”本作“昏”,在《说文》中加上女字旁,并释为妇家也。礼娶妇以昏时。妇人,也,故曰婚”,因为女子是属阴的,夜晚也属阴,所以定在黄昏,这是阴阳观念流行以后的观点,但是黄昏时娶亲早在阴阳观念流行之前,因为黄昏时天色已暗,人们“日落而息”,抢婚比较容易成功。 “娶”在古代写作“取”。“取”字在甲骨文中作形近用手取耳朵。古代战争中用割取人的耳朵来计数报功,所以“取”字的本义为取”。《说文》:“娶,取妇也。”王力先生认为:“取、娶本同一,后人特为取妇造娶字。”所以“娶”本义为夺取妇妻,就像在战场上大全胜一。由此可以看出,娶字不仅反映了掠夺婚制,而且也反映了女子偶的不能自主,其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男方手里。“妻”在甲骨文里,像以手抓取女子头发,这是劫夺婚的最好明证。“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因”在甲骨文中作,表示人睡在席子上,有所凭借的意思。所因,即可以理解为所就,也可称趋就、依靠。 “姻”是男子一方的代,因女子因就男方,所以男家“姻”。可,去了男方家必依附于丈夫家才意味有了宿。“嫁,女适人也,女家 王力先生认为古人以为妇女出嫁才算有家,故“嫁”“家”同源。《孟子·滕文公卜》:“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 “姻”“嫁”集中反映了当时女子夫家的依性,正是因为这样,才衍生出后的“三四德”,而且女子稍有不慎,恐怕就有“七去”之了。
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可以“妻”“妾”和“”字加以考察。《说文》:“妻,与夫者也。女,中,又。又,持事妻职也。”意思是妻子是和丈夫肩而立的,同妻子的职责是操持事,看起似乎妻子的地位是很高的。其实不然,“妻”字所反映的劫夺婚制本来就是女性地位低下的表现,而且关于“齐”的含,也应该进一步加以考察。桂馥在《说文解字义证》中引蔡邑《月令答》:“妻者,也。惟一适人妻,其余皆妾,位最在下,是以不得言妻也。”原,所与夫肩乃是相于其它小妾而言的。可,即使在妻妾群中位于最尊之位,跟丈夫比仍然法相提并论。《史》中记载起为了获得鲁国国君的信任“妻取”的故事更能明女性在“为人之妻”后的悲。妻且如此,妾何以堪?《说文》曰:“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春秋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男子纳妾不行娉礼,可见妾在家庭生活中更是处于夫与正妻的双重压迫之下。《说文》:“,服也。女持帚,洒也。”很明,妻子职责之一是夫做洒扫之类的家活。“”在甲骨文中,左上方是一把用黍穗扎成的笤帚,右是一跪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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