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根据该电子公司规定,卢某的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和14时至18时。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离开单位,结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卢某不幸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卢某不负主要责任。为此,卢某亲属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公司认为,卢某当天是私自早退,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伤。
经查,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起至事故发生当天的打卡记录均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电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对卢某作出相应管理措施。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卢某死亡为因工死亡。电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
卢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根据该电子公司规定,卢某的上下班时间为8时至12时和14时至18时。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离开单位,结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卢某不幸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卢某不负主要责任。为此,卢某亲属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公司认为,卢某当天是私自早退,不属于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伤。
经查,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起至事故发生当天的打卡记录均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电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对卢某作出相应管理措施。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卢某死亡为因工死亡。电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两审法院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