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当事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而擅自发出解除通知,该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预期根本违约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并无解除权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从而明确表明或以自己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合同,则无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其善意而合理地相信自己有单方解除权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便最终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也不能轻易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维护契约精神、坚持有约必守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于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不可随意突破,不能简单认为当事人一方以其善意不知道自己没有解除权却行使解除权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有必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P588
“在违约方显著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虽未能通过合同解除得到救济,但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果守约方损害大小不够具体或者存在违约金的约定时,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有必要按照对守约方更有利的倾向裁量。”P590
“当事人能否约定放弃解除权?”“目前实务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实务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
当事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而擅自发出解除通知,该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预期根本违约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对此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自己并无解除权而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从而明确表明或以自己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合同,则无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能证明其善意而合理地相信自己有单方解除权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即便最终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也不能轻易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从维护契约精神、坚持有约必守原则的角度出发,对于通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不可随意突破,不能简单认为当事人一方以其善意不知道自己没有解除权却行使解除权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此种情形,人民法院有必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对此有无过错或者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的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P588
“在违约方显著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虽未能通过合同解除得到救济,但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如果守约方损害大小不够具体或者存在违约金的约定时,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有必要按照对守约方更有利的倾向裁量。”P590
“当事人能否约定放弃解除权?”“目前实务上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解除权是一项民事权利,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都可以明示放弃。实务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