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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译解》8.6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

2016-04-06 17:51阅读:
 8.6曾子曰:“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君子人与?君子人也。”
注释:
1、托六尺之孤:六尺,指十五岁以下。孤,死去父亲的小孩。托孤,受君主临终前的嘱托,辅佐幼君。
邢昺《论语义疏》引郑玄注:“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又说:“郑注六尺年十五者,以《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以其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六十;野云六尺,对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为十五也。”
杨伯峻《论语译注》云:“古代尺短,六尺约合今日一百三十八厘米(1.38米),市尺四尺一寸四分。身长六尺的人还是小孩,一般指十五岁以下的人。”
  2、寄百里之命:寄,寄托、委托。百里之命,指掌握国家的命运,西周时诸侯封不过百里。

试译:
曾子说:“可以把幼孤的君主托付于他,可以把国家的政权委托给他,面对安危存亡而不动摇屈服,这样的人是君子吗?是君子啊!”

疏解:
朱子《语类.卷三十五》云:“须是才、节兼全,方谓之君子。若无其才而徒有其节,虽死何益?如受人托孤之责,自家虽无欺之之心,却被别人欺了,也是自家不了事,不能受人之托矣。如受人百里之寄,自家虽无窃之之心,却被别人窃了,也是自家不了事,不能受人之寄矣。自家徒能'临大节而不可夺'
,却不能了得他事,虽能死,也只是个枉死汉!济得甚事!如晋之荀息是也。所谓君子者,岂是敛手束脚底村人耶?”
朱子此论虽好,却也有偏处。
例如,他所讥的晋国荀息,即有大才、大节。此人曾献假(借)道之计,灭掉虞国和虢国;又曾以累卵之危,讽谏晋国之君停建高台。胡安国甚至认为,他便是曾子在本章所指之人。
公元前651年,晋献公病重,他因宠爱骊姬,舍重耳等年长的儿子不立,执意立骊姬生的年仅十一岁的幼子奚齐为太子,并在病榻前向荀息托孤,拜荀息为相国,主持国政。
晋献公死后,晋国贵族不满骊姬一党的专横,发动叛乱,刺杀了奚齐。荀息没法,又立奚齐的异母弟为君。但晋国人认为新君为骊姬的妹妹所生,仍旧不满,再发动叛乱,杀死了新君与骊姬。
荀息深感有负于晋献公,遂自杀身亡。
荀息受人之托,保了不适宜保之人,虽尽心竭力,却不免失败。这不是因为他无才,也不是因为他无节操,而是命运使然。
再例如,后世的文天祥、史可法等人,他们虽为国家尽心竭力,却最终不免事败身死。这也不是因为他们无才无节,而是时势使然,非他们人力可以解救。
钱穆《论语新解》论此说:“但后世如文天祥、史可法,心尽力竭,继之以死,而终于君亡国破。此乃时命,非不德,亦非无才,宁得不谓之君子?故知上句‘不可夺’,在其志,而君子所重,亦更在其德。盖才有穷时,惟德可以完整无缺。此非重德行而薄事功,实因德行在我,事功不尽在我。品评人物,不当以不尽在彼者,归罪于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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