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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朱永红律师|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品牌销售活动,违法吗?

2022-05-09 10: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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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3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因违反广告法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被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79.5万元的处罚。
20201210日,飞利浦公司为推广、宣传飞利浦口罩产品,委托择珂(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珂公司”)进行幼儿园等多渠道推广营销。
嗣后,择珂公司将幼儿园渠道的推广营销委托上海悠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宜公司)执行,悠宜公司将上述广告发布活动委托上海玺越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越公司”)在幼儿园渠道具体实施。
20201229
日起,玺越公司在上海市55家(包含5家赠送点位)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中陆续发布了主要内容为“流感,过敏,哮喘,空气爆表…来势汹汹别慌,飞利浦罩着你”“PHILIPS”“淘宝扫一扫解锁新风黑科技”等的飞利浦口罩广告,至202114日全部上架完毕;同时,为配合灯箱广告的推广、宣传,以幼儿园主题课堂的形式,向幼儿发放含有飞利浦品牌标识和商品购物二维码等内容的宣传绘本2万册。
另查明,灯箱广告画面由飞利浦公司自行设计,由玺越公司委托印刷制作;
飞利浦口罩绘本由玺越公司委托设计,并由悠宜公司委托印刷制作。
202118日,玺越公司将上述灯箱广告全部下架。
经查,飞利浦公司上述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情况等因素计算,共计79.5万元。
择珂公司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情况等因素计算,共计9.01元。
玺越公司广告费用共计75,821.16元。
根据上述调查事实,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家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针对飞利浦公司的处罚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飞利浦公司为推销飞利浦口罩产品,自行设计广告画面、委托制作并在幼儿园内发布灯箱广告和执行主题课堂活动等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之规定,构成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2022323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责令飞利浦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79.5万元的处罚决定。
2,针对择珂公司的处罚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择珂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明知广告投放渠道为幼儿园,仍接受飞利浦公司委托,代理飞利浦公司口罩产品在幼儿园渠道的广告推广活动。择珂公司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2022323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没收广告费用9.01,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9.01万元的处罚决定。
3,针对玺越公司的处罚
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玺越公司明知广告投放在幼儿园,仍接受委托代理绘本设计、印制灯箱广告海报等业务,并在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位置发布。其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11228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没收广告费用75821.16,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75821.16的处罚决定。
4,针对悠宜公司的处罚
目前在公开的渠道未能检索到因本次事件导致悠宜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但笔者在企查查检索到悠宜公司已于20221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律师解读】
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以及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商业广告。发布商业广告的形式,比如,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物品上印有公司商标、名称,即使这些物品是公益捐赠给或学校、幼儿园的,仍然会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活动;利用节日或活动日,在校园内举办类似“免费视力普查活动”、“爱眼日”、“爱牙日”等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或在活动中出现公司名称或商标等,在中小学生、幼儿物品中夹带宣传页等均属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监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尤其是对于广告主属于医疗机构,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监管部门还可以对其作出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活动时,仅能开始公益广告活动,不得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广告违法案件中,受到行政处罚者不仅包括广告主,还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且在确定为虚假广告并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要与广告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广告主在选择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时,应与建有广告合规管理体系的商业伙伴合作;作为专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更应谨慎,对每项创意、设计、制作、发布等均应进行严格的广告合规审查,各方均应有合规意识,避免多方身陷囹圄。
以上内容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永红律师整理!经作者同意后方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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