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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朱永红律师|众筹电影未能如期上映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2022-05-12 10: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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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率高,于20197月其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约定该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摄,其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0.1%的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电视台版权收益、海外版权收益。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负责立项、拍摄、制作、发行,并及时向陈某提供拍摄的相关信息、费用及进度。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陈某认购份额。
合同签订以后,陈某向某文化公司转账支付16万元投资款,但直至20217月电影仍未上映,陈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履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文化公司应当电影在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进行公映,案涉电影已于2020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
的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以上为民法典第563条的对法定解除权规定。
上述案例即根据563条第1款第4项即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作出的判决。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使解除权呢?
若债权人的利益与履行的时效性密切关联,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之实现至关重要,债务人如不在约定的期日或者期限作出履行,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将难以实现。销售商向生产商订购重要节日如春节、圣诞节所需商品,但生产商却未能按期供货,则势必会造成销售商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落空。对于此种情形,根据56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只要债务人陷人迟延,即可认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不必再发出催告,可立即解除合同。
当然,在确定迟延履行对合同履行影响的严重程度时,应考虑迟延的时间长短以及因迟延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债权人还应举证证明债务人迟履行以后,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没有任何利益,或者继续履行只会使其蒙受更大损失。
如迟延履行产生与按时履行基本相同的效果,则不能认为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以上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其余内容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永红律师整理!经作者同意后方可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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