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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明确约定“出轨方向对方赔偿50万并净身出户”,有效吗?

2023-06-05 10:09阅读:

【成功案例】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明确约定“出轨方向对方赔偿50万并净身出户”,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151111日,张某杰(男)与李某娇(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6520日,张某杰与李某娇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年1225日生育婚生子张某某。
结婚后,张某杰与李某娇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在双方结婚后第七年的2023年,李某娇发现丈夫张某杰与异性吴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还导致吴某某怀孕2次。
2023110日,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签订《忠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应相互忠诚,如因
任何任何一方的婚外情行为导致离婚的,婚生子张某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并向无过错方支付50万元作为赔偿金。
妻子李某娇原本想着给丈夫一次机会,只要丈夫能回头,断绝与小三的来往,即使自己受再大的委屈,也不希望儿子没了父亲,不希望这个家散。但是就在李某娇不断忍让的时候,丈夫张某杰却仍然与小三吴某某保持联系。
最终妻子李某娇忍无可忍,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娇与被告张某杰离婚;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李某娇抚养;
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杰向原告李某娇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并让被告张某杰净身出户;
四、被告张某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成功案例】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明确约定“出轨方向对方赔偿50万并净身出户”,有效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娇与被告张某杰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某归原告李某娇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三、妻子李某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四、驳回李某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因丈夫张某杰不服判决结果,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功案例】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明确约定“出轨方向对方赔偿50万并净身出户”,有效吗?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情形,在忠诚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责任感和道德感。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不忠、婚外情等情形,要向对方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甚至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或是要求净身出户等。
如果发生《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则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甚至更多的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呢?该《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答:如果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有效的,夫妻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即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忠诚协议》履行约定。

二、如果过错方拒不按照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履行,拒绝支付20万、50万、100万、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或拒不净身出户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强制执行该《忠诚协议》?
答: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并没有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即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

三、法院作出如上裁判结果的理由是什么?
答:1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2、妻子李某娇与丈夫张某杰签订的《忠诚协议》中关于婚生子张某某抚养的约定因为涉及到了身份关系,故忠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属于无效的。
3、《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和支付20万、50万、100万或1000万经济补偿的约定,属于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关于夫妻财产的情形,妻子李某娇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丈夫张某杰在婚姻关系中的明显过错等情形,应对无过错的李某娇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婚生子随母亲李某娇共同生活,并由李某娇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4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夫妻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但忠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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