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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退休买房,房屋买卖无效?如何维权?--马君律师

2024-11-12 14:52阅读:
【胜诉案例】退休买房,房屋买卖无效?如何维权?--马君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兰自幼出生在某某省某某市,年轻时一直在城市上班工作,临近退休时,想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安享晚年,于是一直在周边寻找合适的房源。
2018年5月17日,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村门牌号为××的房屋5间带院平房以人民币15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兰,并约定张某某配合李某兰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过户至李某兰名下。合同签订后,李某兰向张某某支付了150000元的购房款。
之后李某兰多次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李某兰名下,但是李某兰却认为卖房的价格低了,要求李某兰加价50000元才配合李某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就不配合办理。
李某兰一时感到自己的智商被摩擦了,于是提出退房的要求,说好房子多的是,老娘还不要你这破房子了,于是一直诉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全部购房款150000元。

【争议焦点】
一、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
无效?
二、张某某是否应当向李某兰返还购房款150000元?
【胜诉案例】退休买房,房屋买卖无效?如何维权?--马君律师
【判决结果】
一、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张某某向李某兰返还购房款150000元。
【胜诉案例】退休买房,房屋买卖无效?如何维权?--马君律师

【马律解析】
一、关于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
原告李某兰与被告张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李某兰向张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50000元,张某某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兰,但是这个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李某兰的户口类别为城镇户口,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禁止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外,以保护集体组织成员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故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和国家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所以,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张某某是否应向李某兰返还购房款150000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为李某兰与张某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张某某应向李某兰返还购房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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