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23:22阅读:
江苏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函〔2021〕1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科院,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教师职称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人社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的指导原则
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贴近基层、注重实际、化解难题、激发活力,努力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服务一线。充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取消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援藏援疆援青教师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重新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坚持统筹全局。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特点,鼓励单独建立幼儿园教师、思政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研训员、乡村教师、校级领
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函〔2021〕1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科院,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教师职称改革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省人社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的指导原则
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以下简称152号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贴近基层、注重实际、化解难题、激发活力,努力做到“四个坚持”:
坚持服务一线。充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取消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援藏援疆援青教师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发文重新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坚持统筹全局。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特点,鼓励单独建立幼儿园教师、思政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研训员、乡村教师、校级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