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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通〔2023〕55号: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6-05 16:24阅读:
各市(自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1.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3.药学(含中药学)专业评价标准
4.护理学专业评价标准
5.医学辅助专业评价标准
6.中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8.医德医风考核评价登记表
9.附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65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851-85837326;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0851-86820725;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3617522

附件1

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繁荣发展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分级分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四条  职称层级及效用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评价、分级使用原则。按规定调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按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重新参加评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一)医疗类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类(含中药学)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类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类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  任职资格取得方式
初、中级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副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正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申报医疗类、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的有关要求。
(六)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完成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造成医疗事故的,从认定之日起延迟相应申报年限。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过失)的,分别延迟3年、2年、1年申报。
(四)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其他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定延期申报的情形。
三、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九条  初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四、中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二)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必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善于经验总结。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三条&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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